◆ 薛承泰/通姦除罪,有助於人權還是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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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承泰/通姦除罪,有助於人權還是人口?
2021-05-18 03:47 聯合報 / 薛承泰(作者為台灣大學教授)
今年連續四個月「生不如死」,人口負成長已超越去年全年。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今年連續四個月「生不如死」,人口負成長已超越去年全年,如果疫情持續擴大,結婚會更少,明後年生育將再破底!在演講中,有人提問「鼓勵婚外生育可以補救嗎?」筆者反問,有想到什麼具體措施嗎?「通姦除罪」。哇!這問題有意思。
原來去年五月大法官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指通姦罪法條限制憲法保障性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同時也指「刑法第二三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對人」部分,規定只能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其他相對人,這是一種差別待遇,亦應無效。
通姦在刑法上除罪,只剩下走民事上的和解或求償;乃因大法官認為,夫妻之間彼此是否忠誠,是屬於雙方的私領域,國家不應以公權力(刑罰)介入。此外,在未除罪的情況下,較常見的情形是丈夫外遇被太太發現,太太為了挽回婚姻,寬恕了丈夫而撤回了告訴,可是「效力不及於相對人」,小三仍然會受罰,這是「差別待遇」。
由於通姦罪是屬告訴乃論,有許多的通姦或外遇,在配偶委曲求全下,硬把這股怨氣吞下!即使刑法介入懲處了負心人,傷害會變不見嗎?這值得玩味。確實,刑法或許不能還給受害者公道,難道光靠民事求償就可以?
大法官的解釋雖有道理,但新法忽略了受害人的權益。乃因通姦或外遇通常是一段時間,期間即使有許多的紛擾,事發之際只要雙方宣稱是「合意」,就符合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嗎?此外,配偶長時間的「性不自主」與「被騷擾」,為何沒有被「等量齊觀」?
相較於通姦,法律上的性騷擾範圍甚廣,除了行為具體且具有性目的或強制性而有人受害,即無爭議;可是性騷擾也可源自於一句話或不經意的動作,只要讓人感到不舒服且認為受到影響,也可能成立。
過去社會的認知,「通姦」應比「性騷擾」來得嚴重,乃因為前者傷害的對象是曾經最愛的人,甚至是兩個家庭。這不是說,後者就可以輕易原諒;重點在於,通姦除罪雖可避免對小三造成差別待遇,卻給受害人帶來「逆向差別待遇」,尤其當性騷擾逐漸受到重視之際,通姦似乎成為「只要有錢,有什麼不可以?」
按社會學交換論的說法,人際互動講求互惠,這樣的行為即可延續下去,這就是「人情」。然而,當人們互動時間久了、一時太嗨或疏忽,行為難免會凸槌;因此,「包容」即是人際發生摩擦時的潤滑劑,也成為人性孕育的機會。
於是在強調性別平等的社會,在強化性騷擾意識過程中,也須注意人際間是否產生過度的防衛心?這對年輕人來說,想要交朋友走向婚姻,會怕踩到地雷而裹足不前,加上成家所將面對的各種壓力,他們和婚育的距離會越來越遠。然而,在另一方面,通姦除罪卻讓一些人得以保障性自主權!
台灣歷年來婚外生育占比約只有四%,在婚育持續低迷下,社會會期待通姦或外遇帶來貢獻嗎?由於我國生育統計並未區分是否來自通姦,且新法上路才一年,目前議題焦點仍在於人權而非人口。或許有一天,婚外生育突然增加了,發揮性自主就會比政府每年花數百億鼓勵生育有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