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陳國樑/不正義的正義不是正義

◆  陳國樑/不正義的正義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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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樑/不正義的正義不是正義


2023-12-30 00:57  聯合報/ 陳國樑(作者為政大財政系教授兼系主任)


犧牲「租稅正義」,無法換來「居住正義」;強而為之,換來的「正義」,絕對不是正義。

行政院於十月提案修正《住宅法》,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之規定;隨即於十一月三讀通過、並於十二月公告生效。

所謂公益出租人,是指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之房東;《住宅法》的修法,用意在透過法律明文規定來「承諾」房東,公益出租房屋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並不會被當作追稅的依據,希冀藉此提高公益出租意願。但只要對於法令與稅捐稽徵實務,有基本的了解,就會知道此一承諾,毫無實際意義。

首先,稅捐稽徵機關在得知房屋確實出租且未申報租賃所得,如不為課稅處分,就是怠忽職守、違法亂紀。而對於租賃收入之逕行核定,一般根據查得資料或參照當地租金標準計算,未必一定是來自房東與租客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

其次,在房屋稅及地價稅的部分,房東很有可能為取得租稅優惠,隱匿出租事實,以自用房地名義,報繳其所出租房地之持有稅負,因而享有房屋稅自住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兩項優惠稅率。由於公益出租房地可享有與自用房地相同之優惠,因此,房東在成為公益出租人後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並不會產生變動。反倒是,會面臨被追稅與處罰的是仍屬核課期間內,非公益出租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就以上討論可知,房東之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查核,稅捐成立要件在於房地是否有出租之事實,而非是否簽訂租賃契約,立法禁止以租賃契約資料作為稅捐查核依據之規定,根本是多此一舉、自欺欺人。

退一步言,在調查過程中,稅捐稽徵機關仍可要求租金補貼主管機關內政部提供租賃契約等資料。按《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最後,如果此次《住宅法》的修正,只是訂定沒有實質意義具文糜耗社會資源,那也罷了;讓人擔心的是,修法所造成的誤解與釋放出來的混合訊號

對於法令與稅捐稽徵實務並不了解的多數國人而言,《住宅法》「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稅查核依據」的修正,乍聽下,有如是對於房東逃漏稅的「特赦」條款。在憲法明訂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各種政令宣導也在建立民眾「應誠實納稅」的社會規範下,卻以促進居住正義之名、對於租稅逃漏網開一面有如對於大眾宣告,只要與政府階段性政策目標一致逃漏稅也沒關係

法令主管機關與立法者的枉法與亂法破壞法治精神無助居住正義提升,卻對於租稅公平正義,造成無法修補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