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3日 星期一

【專家之眼】請問新加坡總理李顯龍,組屋能住嗎?

◆  【專家之眼】請問新加坡總理李顯龍,組屋能住嗎?
◆  【專家之眼】不公不義的稅收—低所得者與移工篇







【專家之眼】請問新加坡總理李顯龍,組屋能住嗎?


2023-02-13 08:01  聯合報/ 劉明德/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政治學博士
新加坡2009年落成,最貴也最高的公共組屋「達士嶺」。聯合報資料照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8年前的一段視頻裡,語帶嘲弄的說,在台灣,要是你問年輕人「什麼時候打算買屋子,他可能以為你是在逗笑他或是戲弄他,因為他們沒有辦法想得到,可以買到屋子…。新加坡大家買了屋子才結婚。哈哈哈哈」。他所說的新加坡人買得起房子跟台灣人所理解的買得起房子是一個概念嗎?

在台灣人的認知裡面,所謂的「買房」,是取得土地與房屋的所有權,而新加坡人雖然也用「買房」這個詞,指涉完全不同。新加坡80%的人民住在政府興建的組屋裡,這是事實;但如果以為新加坡人「居者『有』其屋」,那就錯了。很多人不曉得什麼是組屋,也以為新加坡人的住宅自有率真的高達89.3%(2022年的統計),是這樣嗎?

首先,組屋最重要的特徵是什麼?從中文看組屋這一個詞,看不出所以然,但從英文就能一眼看穿。組屋的英文為 Public housing,請注意 Public 這個字,你的組屋不是你的,而是 public 的,也就是政府的,這是對組屋的性質的根本理解。你對你住的房子並沒有所有權,你的組屋不是你說了算:不是你想買哪裡就能買哪裡(一大堆限制),即使你買下來,政府還可以收回。

如果房子是我的,那麼,我要怎麼使用我的房子,政府不能干涉,在台灣、在美國,在任何地方都一樣。但是,組屋不是這樣。舉個例子,新加坡的法律規定,組屋最短的出租期限為6個月,未經政府許可,低於6個月的出租都算違法。違法會怎麼樣呢?要嘛重罰,要嘛坐牢,要嘛兩者都來,就有人因違反此規定,被重罰125萬新加坡幣(相當於2,750萬新台幣)。

又根據新加坡政府的規定,如果擅自修改房屋結構,將被罰款最高50萬新加坡幣。此外,還規定一套房最多只能租給6名房客,類似的限制還很多。那麼,為什麼新加坡政府可以管那麼多呢?原因很簡單,因為房子的所有權不是屋主的,而是新加坡政府的,新加坡政府才是房東。正因為政府才是組屋的所有權人,所以,新加坡政府才會負起維護的責任,就跟台灣的房東一樣。

正因為組屋是的,所以必有租期,最長99年。都說新加坡人買得起房,其實,「買」是假的,實際是「」(儘管屋主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賣出,但不可拿來抵押),這可不是我胡說的,證據是組屋契約上面清清楚楚地寫著 LESSOR即出租人建屋發展局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而所謂的「屋主」寫著 LESSEE承租人)。組屋屋主在住了99年之後,政府要嘛收回去或者讓你付費續期。因此,新加坡的組屋實實在在是長達99年的租賃契約,而且是一次性的繳清99年租金,還洗腦你,說你有「產權」。

本文要處理的第二個問題是住宅自有率。根據新加坡政府統計局的數據,新加坡的住宅自有率(Proportion of Owner- Occupied Resident Households)高達89.3%。新加坡人所謂的「自有」與台灣人認知的「自有」是一個概念嗎?不是。台灣的土地私有,而新加坡土地的87%國有,且國有比例經由《土地徵收法》還在上升中(私有土地的比例非常少,只有少數人才享有,都可以算是特權了),這是兩者土地制度上最大的不同。換言之,新加坡人所「」的組屋沒有土地所有權

如何證明呢?當我們說到「所有權」這個概念的時候,意謂著權利人能夠直接且全面排他性的支配標的物。而所謂「全面支配」,意指支配範圍的全面性和支配時間的無限性。而新加坡的組屋,能傳給子孫三代、五代、十代,直到永遠嗎?不能,因為契約上就寫著99年。因此,能說新加坡的住宅自有率89.3%嗎?當然不能。那麼,是多少呢?根據網站 PropertyAsiaDirect 的數據,只占全部新加坡住宅單位的5%

土地及其地上物,所涉及的不只是價格、用途,更涉及文化權、歷史的解釋權。一旦組屋到期而被迫搬走,屋主失去的不只是房,更是失去了家族的記憶。一旦離開了那個房、那塊地,你的根被刨掉了,你的印記被刨掉了、你的興衰也都被刨掉了,你的一切可能都無法證實,你與你的祖先以及後代,毫無聯繫的所在,這是一個人最大的悲哀,一個家族最大的悲哀,一個民族最大的悲哀(這是猶太人無論如何一定要回到巴勒斯坦復國的根本原因)!

因此,只能租,這是多麼駭人的統治術。我們多麼希望,我們也能像以孝母聞名林文欽,不需政府批准,自己就能決定蓋一座萊園來安養母親;或像高雄橋頭筆秀里李氏家族,在自己的土地上,繁衍至今已340年,古厝內還供奉著「李有守神主牌」,凝聚著整個家族的情感,若不是因為台灣的土地私有,而是新加坡的組屋,有可能嗎?












【專家之眼】不公不義的稅收-低所得者與移工篇


2023-02-13 07:30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應納稅額為零的低所得者,若未辦理結算申報,則無法拿回被扣繳的所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所得之課稅採量能原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應課稅。所得低於課稅標準、無納稅能力者繳稅,是稅制的不公;養家活口尚且不足的所得被課稅、無法退回,是稅制的不仁不義。

每年五月的報稅期間,應辦理結算申報者,必須於期限內完成前一年度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全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若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外,還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按補徵稅款加處3倍以下的罰鍰。

若所得總額低於課稅標準,由於應納稅額為零,雖未辦理結算申報,也不會被補徵或處罰。但此其中卻有「玄機」:即使應納稅額為零,但因未辦理結算申報,還是有可能繳了稅。

扣繳制度」是所得稅極為重要的機制。「扣繳」是在所得發生時,責成所得之給付人(扣繳單位,例如,公司)於所得發生之處所,將所得人應納之所得稅預先扣下,向國庫繳交;換言之,錢根本還沒進個人的口袋,政府已經拿走一部分。

此一「霸道」的設計,一方面可使稅捐稽徵機關充分掌握稅源及課稅資料、減輕稽徵行政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使國庫即時取得收入,不會只在每年一度之結算申報時,才有所得稅收入庫,便於資金調度。對於納稅義務人而言,由於在所得發生當下,已逐筆扣繳稅款,結算申報時,較無一次納稅的財務壓力。

然扣繳單位並不知所得人全年應納稅額為何,因此,稅法訂有各類所得扣繳規定,扣繳單位根據各規定辦理扣繳。

對於須辦理結算申報居住者(一般以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判斷),經由結算申報程序,可以弄清楚究竟過去一年賺多少所得、被扣繳了多少。如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小於被扣繳稅額,可退回差額;反之,則應補足扣繳不足數。對於非居住者,所得一旦扣繳即「完稅」,並沒有後續多退少補的結算申報。

扣繳制度有其必要性,但也可能過於「霸道」,而導致稅制的不公、不仁與不義。原因在於: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只要有扣繳稅額,即使所得未達課稅標準、應納稅額為零之低所得者,若未辦理結算申報,則無法拿回被扣繳之所得。

這種情形發生在外籍移工薪資尤其嚴重。離鄉背井來台工作,賺取基本工資之產業移工社福移工,所得本來就低,若考量其家計負擔,根據我國稅法所計算之應納稅額大抵皆會是零。但若薪資有被雇主扣繳,則有可能因為未在次年(或結算申報前離境時)辦理結算申報,而白白犧牲了權益。

此外,扣繳單位未必知道外籍移工是否為居住者、或擔心移工未在一年度待滿183天,為求「保險」起見,實務上有扣繳單位,一概根據對非居住者薪資扣繳規定,按每月給付金額扣繳6%。移工在不了解、沒有時間了解或沒有管道了解我國稅法規定下,根本無法主張自身之權益。

更有甚者,過往曾傳出外籍移工被要求簽署「代領退稅授權書」、由雇主或是仲介領取國稅局的退稅支票,卻遭侵佔退稅款項之情事。

由於扣繳單位必須申報每一筆給付的所得,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每一筆扣繳稅款一清二楚,只消與結算申報紀錄核對,即可得知被扣繳所得是否申請退稅;怎麼可以長久漠視不需繳稅之低所得者或外籍移工,只因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無法取回被扣之所得?

政府在為企業提供各種租稅誘因、企業是否適用既有租稅優惠、企業能否申請退稅……投注了大量的行政資源,進行各種法規的訂定以及制度的宣傳與輔導;是不是也應該花對等的心思,保障社會最底層」的低所得者與外籍移工基本租稅權益

近年來,賦稅署與各國稅局不斷提倡「愛心辦稅」的理念。個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若有應納未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必然發單補徵並處罰但若有應退扣繳稅款卻絕對不會通知退稅,此一對比豈不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