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銀華/如何解決離岸風電的融資爭議?
葉銀華/如何解決離岸風電的融資爭議?
2023-10-23 00:45 聯合報/ 葉銀華(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資管與財金系教授)
離岸風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能源轉型是國家減少碳排放的關鍵,然而要達到供電充足、電價穩定則是困難的問題。透過增加再生能源發電、減少化石燃料使用,成為主要的轉型方向;而基於台灣的地理位置,離岸風電成為再生能源的趨勢。
然而過去有關離岸風電場因為融資、大股東增資引發爭議,特別是資金與建造成本持續攀升的時刻。由於離岸風電聯貸案借款期間長(可能長達十、二十年)、相關成本變動大與相關限制,使得銀行團與離岸風電場之間存在資訊不對稱現象,亦即傳統銀行的融資合約,不一定適合風電貸款案!那麼如何從商業層面解決此融資問題,而非政府提供擔保機制?
要根本解決離岸風電場的融資問題,必須透過融資契約設計,改善借貸雙方資訊不對稱的問題。離岸風電場融資屬於專案融資,在融資期間內風電場大致上還在建造,也無法提供實質、增量的擔保品,再加上上述離岸風電場融資之高風險特性,傳統融資合約將使得銀行團得不到適當報酬;亦即當未來離岸風電場運轉成功,銀行團只得到貸款利率,一旦運轉不順利,銀行團將承擔高的違約風險。而使用類似信用保證基金的保證功能,僅是風險的移轉,等同政府用全民納稅錢去承擔風電場企業的違約風險,政府不得不慎。
如何降低聯貸銀行團與離岸風電場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程度,提供聯貸銀行團適當之調整風險的報酬,進而提高銀行業參加聯貸的意願,我提出與台大柯承恩教授所發展的「誘因型融資契約」。此契約的精神在於提供金融機構除了有基本利息收入外,亦能與借款人分享未來經營成果與報酬。在此種情況下,可促使金融機構以離岸風電場的未來獲利性與成長機會,做為貸款重要的考量,當然他們所承擔較高的風險也必須予以彌補。我們對於誘因型融資契約的設計、評價、可行性與適法性,皆有進行一定程度的分析。
本文再度強調離岸風場期間長、風險高的特性,此種專案融資的聯貸銀行團已經不全然只是債權人而已,已經有種程度與股東一起承擔剩餘風險的味道,因此聯貸融資合約務必要考量這些特性。
誘因型契約的設計,在貸款初期階段僅要求一基本的利率,而在一定期間之後則可要求某一定比例的股權或盈餘分享。此契約將可使金融機構更有意願與能力提供更多的長期資金給離岸風電場。另外,誘因型契約可藉由未來盈餘分享或股權參與的誘因,讓聯貸銀行團監督離岸風電企業的會計與財務管理制度,提供可信賴的財務報表,降低彼此間資訊不對稱的現象。因此,本契約具有積極的作用,不僅可以改善專案融資的困境,亦可提昇離岸風電企業的體質。
本文主要的用意,是提供從商業層面自主解決離岸風電場融資問題之制度設計;而政府主導的擔保機制,因為是用全民納稅錢去承擔風電場的違約風險,因此也必須收取合理的保證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