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3日 星期日

王健壯/台灣距離那顆恆星仍很遙遠\非自辱式登報道歉 不違憲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王健壯/台灣距離那顆恆星仍很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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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介正/疫病提速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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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治仁/別讓疫情只留下仇恨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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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春山/兩岸應避免因誤判而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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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震生/政治學中的美國與非洲

◆  王健壯/不讓總統指揮國會才是最高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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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治仁/人生無常 珍惜當下
◆  薛承泰/疫情與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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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台灣距離那顆恆星仍很遙遠


2020-02-22 23:38 聯合報 /   王健壯(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國民黨前秘書長金溥聰籲請黨中央不要處理傅崐萁回復黨籍案。金溥聰表示,國民黨應改革買辦及和稀泥文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金溥聰沉寂多年,最近重出江湖即因公開力擋傅崐萁回復黨籍,及出庭辯護與電視主播陳雅琳相關言論侵權官司,在疫情蔓延時,再成媒體焦點。

在金溥聰的從政生涯中,他曾告人無數,許多新聞記者與政治人物,都與他對簿過公堂。但在這麼多訴訟中,他卻敗多勝少,且每次敗訴例必上訴,被告煩不勝煩,他卻愈挫愈勇,陳雅琳與他的官司就是如此。

這場官司的案情是這樣:五年多前,頂新魏家爆發食安風暴,陳雅琳在播報新聞時曾引述媒體報導與政治人物談話,指稱金溥聰透過國民黨一位副秘書長致電當時參選台北市長的連勝文,請他不要攻擊魏家,金認為報導不實而提告民事侵權,求償一元,並在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訴訟審理結果則是這樣:地院判決金溥聰敗訴,金不服上訴,高院二審卻逆轉判決陳雅琳敗訴,賠償一元,但不必登報道歉。金溥聰雖然部分勝訴,但仍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再上訴理由是「我的重點是登報道歉」,最高院日前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法官在首次開庭時強調「賠償部分不再處理,祇審理有關道歉部分」。

敗訴例必上訴,部分勝訴也要上訴,金溥聰鬥性之強可見一斑。但在頂新食安風暴爆發後,流言紛紛真假難辨,報導者或評論者若有所引述,難道不受合理確信原則保障?對公益之事而為公評,難道不受合理評論原則保障?陳雅琳在播報時曾一字不漏報導金溥聰的澄清新聞稿,難道不能證明她並未有真實惡意?

更重要的是,金溥聰既然嬴了一元賠償,即表示他已實質勝訴,何以非要陳雅琳白紙黑字在四大報登報道歉不可?難道嬴了判決還不能證明他清白,非要被告登報公開道歉才能一洩他心中之恨?

但法院強制被告登報道歉,一向備受憲法學者質疑。民法中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雖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自大清民律草案以降,命被告登報道歉,即是法院「適當處分」之通案慣例,大法官李震山曾經統計,每五件回復名譽判決中,即有一件與登報道歉有關,台灣報紙上經常可見道歉啟事,即由此而來。

主張強制登報道歉有違憲之嫌的憲法學者認為,道歉若是因公權力所強迫,並且公開為之,不但違反被強迫者的不表意自由,也涉及他的人格尊嚴與良心自由。但十一年前,多數大法官在六五六號解釋中,卻對強迫登報道歉作出限縮性的合憲解釋,一個與文明標準相距甚遠的陳舊傳統,就這樣年復一年延續至今。

但當時擔任大法官的許宗力卻在六五六號解釋的部分協同意見書中,表達許多不同看法:「強迫公開道歉於回復被害人名譽之外,所溢出的副作用實在太大、太強」,「強迫一個不願認錯、不服敗訴判決的被告登報道歉,與強迫他披掛『我錯了,我道歉』的牌子站在街口,委實並無本質上的不同」,「道歉衹能靠教育、靠勸說來促使實踐,不宜由國家介入,強制其履行」。

但十一年過去了,報紙上的道歉啟事仍如結婚啟事一樣多,連金溥聰這種喝過那麼多洋墨水的傳播學者,也執迷於「我的重點是登報道歉」,可見台灣雖號稱有表意自由,但距離不表意自由這顆「憲法星圖中的恆星」(美國已故大法官Robert Jackson的形容),依然何其遙遠;各級法官仍須努力,大法官尤其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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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辱式登報道歉 不違憲

2009-04-04 06:00:00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誹謗案件被告遭法院判「登報道歉」,是否侵害憲法對人民言論自由中「不表意自由」的保障?大法官會議昨以釋字六五六號解釋指出,只要不是命令被告「自辱式道歉」即不違憲。
新新聞︰侵害不表意自由
八十九年間「新新聞」刊登「呂副總統鼓動緋聞、暗鬥阿扁」報導,指呂以「嘿嘿嘿」口吻說陳水扁緋聞,高等法院認為新新聞報導未查證依民法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回復名譽規定,命當時新新聞社長王健壯等六人登報道歉確定
新新聞認為,此規定侵害「不表意自由」,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未違憲,新新聞還是得在自由時報等媒體登報向呂秀蓮道歉。
新新聞仍須登報向呂道歉
解釋文指出,人民有「不表意自由」,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關於「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如屬以命被告公開道歉,而未涉及被告自我羞辱及人性尊嚴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也未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的保障
大法官會議認為,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原告名譽權,法官如果認為在合理範圍內,判被告刊登澄清聲明、在報紙登載判決書等手段,但仍不足以回復當事人名譽時,法院判被告公開道歉,作為適當回復名譽的處分,尚未逾越必要程度
基層法官指出,依此解釋意旨,若判被告公開道歉,只要道歉內容不是要求被告自承很笨、很下流等自我羞辱性字眼,即不侵害被告的不表意自由」。
新新聞同時也聲請大法官針對限縮刑法誹謗罪成立要件的釋字五○九號解釋,進行補充解釋,說明是否也適用於民事案件大法官會議認為,這部分與此聲請案無關予不受理
大法官林子儀則以部分不同意見書表示,此部分應予受理說明,以平息審判實務爭議,此部分多數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他深感遺憾;大法官許玉秀也認為,至為可惜。










陳雅琳敲桌控戕害新聞自由 金溥聰:不能捏造事實


2020-02-21 14:46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右圖)認為主播陳雅琳(左圖)在播報時加入個人意見,損害他名譽,提告求償1元、要求登報道歉。賠償部分已確定,高院更一審今就道歉部分開庭;陳雅琳批金濫訴、戕害新聞自由,金則說媒體不能捏造事實。記者王宏舜/攝影


三立新聞前主播陳雅琳5年多前播報中,稱時任國安會秘書長的金溥聰指示國民黨副秘長林德瑞致電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要求他別因食安風暴攻擊頂新魏家;金認報導不實,提告求償1元、登報道歉。台灣高等法院判陳女賠償,但免登報,不得上訴;金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發回更審更一審今開庭陳女聲淚俱下稱前審遭冤判、金提告是戕害新聞自由,還激動敲桌金強調公共人物也有名譽權,媒體人不能捏造事實

陳雅琳現為壹電視主播。陳女民國103年(2014年)12月17日晚間播報時,指金溥聰請林德瑞致電連勝文陣營,要求不要批評頂新魏家;金溥聰鄭重澄清「絕無此事」,要求陳雅琳3天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

金認為新聞報導必須查證,陳雅琳只憑雜誌報導內容批評他,未善盡查證義務。陳女辯稱她的言論是本於「公正第三人立場」提出社會大眾可能的看法與質疑,這些評論並不違法。

士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陳雅琳說「總統府那邊,金溥聰派來的這個金溥聰當時用的副秘書長『副秘書長』林德瑞打了個電話…。」等字句,是在說明林德瑞乃金溥聰派到國民黨任副秘書長的背景,不是直指金指示林德瑞撥打電話。縱使陳女講了具政治性質的話,也受言論自由保障,認為她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判金敗訴

金上訴高院,高院認為陳雅琳身為主播,對新聞真實性有查證義務,報導中播放蔡正元訪問、李德維、范姜泰基的陳述也無法證明她說的是真的,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判賠償1元,但不用登報道歉。

高院更一審上午開庭,審理陳雅琳需不需要登四大報頭版道歉。金溥聰堅持這件事對他的影響很大,不是過5年後名譽就恢復,他要求陳女一定要有公開道歉的動作,而不是說「有口頭澄清」;他指當天電視台記者交的新聞並未影射他,但陳女卻一邊播報一邊加入自己的意見,完全是口述,他只是要一個公道金的律師魏憶龍表示,當天陳女的「澄清」其實是二度傷害,況且她的「態度」也不是在澄清。

陳雅琳的律師團則說,她一開始播報時,收視率只有0.41,但平衡時的收視率則有1.2,是全國最高,質疑現在登報的實益為何

陳雅琳這時說「本案的前審是錯誤的審判」,指媒體質疑馬金是否為頂新門神卻被濫訴,造成寒蟬效應。她激憤地說自己討論的是公共議題,而金溥聰掌握國家機器,應該容忍,而不是戕害新聞自由、要她為講的話道歉。

陳女說當時只是在介紹案件的背景、提出合理懷疑,因為食安攸關公共事務;她反指金以國安會之名發新聞,而她也一字不漏地念出來,「哪個政治人物有如此優渥的待遇?」。

她氣憤地說如果媒體要跟掌握權力者道歉,民主價值蕩然無存,並指不是金溥聰否認就代表是事實,「這邏輯對嗎?」;她氣到連續敲桌、舉手,哽咽說心痛」。

魏憶龍看到陳雅琳的反應,向法官說「她情緒激動的說明,卻與律師辯護意旨矛盾」,金溥聰也擔心整個庭下來變成陳女的控訴,要求補充說明。金說,若媒體就事論事他會接受,但絕不接受捏造之詞,公共人物也有名譽權,家人也受折磨,他會靜待判決結果。

法官表示,對確定部分(賠償1元)不予置評,本案僅審理道歉的部分,要討論言論的侵害程度、播出的時間與次數,定3月27日上午續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