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蕭案解聘 柯文哲最壞示範
.執意追殺71年…法律鐵鎚將反噬
.不論在哪 毋忘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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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小英,記得執政初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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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小英,記得執政初衷嗎?
2016-10-08 05:07聯合報 蔡惠萍
今年四月,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在民進黨臨全會上宣示,民進黨是理念型的政黨,只要是志同道合,都可以一起推動民主政治的進步,執政人才不受限黨籍,「未來我們所組成的執政團隊裡面,一定會有更多來自社會的人才」;她更說,要讓各層級的公務員擺脫政治壓力和人情關說,發揮專業。半年過去了,蔡政府真做到當初承諾的用人原則嗎?
交通部最近公布幾樁人事案,高雄市政府顧問郭添貴接任台灣港務公司總經理,懸缺一個多月的常次由運研所所長祁文中升任。翻開郭的資歷,當過高雄市政府秘書處科長、文化局主任秘書、副局長,資歷雖不少,但跟港務公司總經理專業都沒太大關聯,唯一勉強搆得上邊的就是他曾兼任高雄市輪船公司董事。
而祁文中歷任航政司長、航港局長,是目前交通部部次長中唯一了解海空運的,確實可填補這塊空缺,但祁轉調運研所,還不到兩個月,這樣的人事布局讓人不解。傳出交通部長賀陳旦原向政院提報具有豐富航政經驗的前民航局長林志明接任常次,卻被府院打回票;賀陳旦再提經濟部技監吳玉珍,又被退回,原因都是政治色彩不對。
農委會主管的廿六家政府捐助的農業財團法人單位,包括雜糧基金會、農科院等,過去都是由現任官員無給職兼任董事長,但蔡政府上台後,改派外部人員。
其中雜糧基金會董事長由民進黨雲林縣前黨部主委林源泉接任,可月領約十六萬元,若再加上「專業加給」就更多了。問題是,林曾任雲林縣議會副議長、副縣長、教育處長、文化處長…,資歷雖洋洋灑灑,但除了出身農業縣這點外,遭外界質疑跟新職八竿子打不著。
此外,台肥公司董座也改由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兼任,台肥是上市櫃公司,董座得專任,會由陳兼任,因為民進黨內部還擺不平。中鋼前董座宋志育九月底退休,卻無人接任,上演三天董事長出缺的鬧劇,最後由經濟部次長沈榮津暫代,也是因黨內勢力爭逐喬不定。
這半年來,新政府從部會到國營事業人事安插,人民看到的不是專業、能力為首要考量,要不酬庸否則就是政治角力下的結果,派系分食的氣味充斥其中。
蔡政府近來民調低迷,看來更往黨內勢力靠攏、取暖。但要挽回民心、民調止跌,最容易展現的就是在人事布局上讓人耳目一新,蔡政府該懸崖勒馬,回歸執政初衷了。
逾憲追黨產 極權國家作為
2016-10-08 05:07聯合報 吳威志/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雲縣斗六)
昨天行政院黨產會舉行聽證會,下午場次安排中投公司蕫事長陳樹接受詢問。但聽證會詢問程序亂無章法,黨產委員作秀式輪番拷問,陳樹備詢超過一小時,全場變成「公審大會」,甚至形成「行政調查」或「偵查庭」方式;卻又完全漠視聽證會意見僅供參考,漠視當事人僅五十一天要準備七十一年資料,更漠視當事人該有的「緘默權」。
顯然委員利用《黨產條例》第五條「推定權」,壓迫當事人陳述,造成當事人陳樹,憂懼公司直接被推定為不當黨產,而不敢推辭回答。無可置疑,這是以法逼民,令人心寒。
但依法論法,仍要強調「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更是法律的最高位階,中華民國直至民國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全面行憲,才進入憲政時代。不能遺忘,中華民國建國程序是分三大時期,亦即軍政時期的軍法之治、訓政時期的約法之治、憲政時期的憲法之治。所以憲政時期之前的法律,雖非當然無效;但須依照當時有效法制規範。也就是說,現行中華民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雖然是在今年七月廿五日才完成的特別法,但規範事項不能逾越憲法;所以理論上,不當黨產條例不可實質追究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行憲前之非憲時期。
然而該法明訂政黨財產時期,起自民國卅四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投降日。該起算日期因屬行憲之前,所以乃屬憲法實行前的訓政時期(民國廿年至卅六年),依照當時相等憲法位階是《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約法前言與第卅條均明訂「以黨領政」行使中央統治權,該時期黨國一體互有損益歷史使然。又約法第七章政府組織第七十二條「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足見不當黨產條例不論實質內容是否違憲,但是逾越憲法行憲時期,則需遵循約法規範,承認「黨國一體」的歷史與法制。
不當黨產條例雖以特別法排除時效;然而特別法不是萬能,必須衡平我國司法體系對於時效的整體規定,也就是說雖可優先普通法適用,但是仍然不得逾越憲法賦予法律的法治國比例原則,否則差距過大,即為極權國家的特別法。
我國追究責任或權利的消滅時效,短則公務員懲戒法第廿五條的追懲時效十年,中則民法第一二五條債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十五年,最長的刑法第卅條死刑追訴時效尚都只有卅年;何以不當黨產條例第五條卻用特別法追究至民國卅四年八月十五日,足足七十一年之久,難道不是用極權式不當特別法,去破壞我國整體的司法體系嗎?
撤銷蕭案解聘 柯文哲最壞示範
2016-10-08 05:07聯合報 胡致中/退休法官(台北市)
台北市中山國中前教師蕭曉玲解聘案,市府法務局長楊芳玲與教育局長湯志民,與柯市長決策理念不合,均自請辭職;市議員鍾小平認柯撤銷解聘處分,違法亂紀,涉犯瀆職、圖利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真是一波未平又起浪。
蕭被解聘理由,係學生及家長集體陳訴蕭以不雅語言辱罵學生,連續六周以上僅播放影片,自己不在教室,上課遲到早退,經該校查證屬實,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准解聘。蕭不服提申訴,均為台北市及教育部教評會駁回,蕭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受敗訴判決,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定讞。該解聘案遂生終審判決確定力,兩造當事人均應同受該判決拘束,非有法定原因,不得推翻。
惟行政機關為保護受處分人之權益,發現行政處分若仍有疏失,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特設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但同條但書亦有「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之明文。蕭案既認有上課辱罵學生,及長時不在課堂,僅播放影片代替教學,並有遲到早退之事實,與學生人格培養及受益權益,均有密切關係,應屬重大公益。撤銷解聘處分,等同承認蕭之行為正當,有失社會期待,自足生公益重大危害,柯市長之撤銷行為,濫權獨斷,違反法制,不能認為合法。
監察院對蕭案之糾正函,僅指台北市政府解聘案之程序有瑕疵,並未變更原處分所認定之事實,該糾正函,並非行政程序法得撤銷之條件。
柯市長在媒體表示,蕭案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監察院來函糾正,看了「就呆掉」,撤銷蕭曉玲案是「轉型正義」。
近年流行「轉型正義」說法,此與聯合國「過渡正義」之涵義相通,其適用須經司法及真相調查,旨在糾正司法和非司法措施對人權的侵犯。
惟當前社會常以轉型正義之名,行掩蓋非法之實,轉型正義,變為不正義,蕭案最高行政法院認蕭上課僅播放影片,不親身教學,用不雅語言、辱罵學生等,均經查證屬實,解聘教職,並無不當,上訴理由所指各節,均非違背法令,判決駁回蕭之上訴確定,既為柯文哲所明知,竟不採納部屬專業建言,強行以「轉型正義」一人之見,撤銷解聘處分,准蕭復職並補發九年薪資,逾越行政權,踐踏法律,不僅戕傷師道,違悖公理,無異助長學界邪風,妨礙教育「正向」發展,為社會極壞示範。蕭案之撤銷,帶來法律麻煩,恐無寧日。
執意追殺71年…法律鐵鎚將反噬
2016-10-08 05:07聯合報 陳鵬仁/文化大學日本所、史學所講座教授(台北市)
民進黨靠其在立法院絕對優勢,通過不當黨產條例,要清算鬥爭國民黨的作法是違法的。因為法律不溯既往,是天下公認和通行的鐵則。你怎麼可以制定一個法律,追究七十多年前的作為?就是殺人罪也有時效的。
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政府派陳儀來接收台灣,成立日產管理委員會,處理沒收日本政府在台灣財產的一切事宜。當時日產管理委員會有將沒收之日本政府財產出售、半賣半送、完全贈送之權限。那時政府開支幾乎由國民黨提供。
譬如我自己,十七年前從國民黨黨史會主委退休,三十年年資,其一半是政府公務員年資,但我的退休金完全由國民黨支付。當時公務員年資和國民黨工作人員年資互通互用;這種情形是正常的,是非常普遍的。這應該怎麼算?
戰後日本人個人在台灣的財產,在國際法上,應歸還當時在台灣之日本人個人才對,但事實上全給別人占光了。這一點,中華民國政府實有虧於這些個別的日本人。這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在台簽訂之中日和約也有提到。這雖無法彌補,但這句公道話我還是要說。
現在民進黨絕對不可以制定法律來制裁七十多年前別人的所作所為,因為法律不溯既往,是民主主義法治國家的鐵則,否則將來法律將制裁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