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4日 星期四

聯合筆記/池塘邊的榕樹上,知了不見了

.論人權可放 為正義宜押
.滿足羈押要件 責任在檢方
.司法掣肘警方 刁民自生
.Uber撤資當「交代」 多方皆輸
.Uber不走 就照規矩來
.抓住人性 Uber遠勝小黃
.拿基層開刀 教改、年金鬼打牆
.原民接受道歉 更盼立法保護
.聯合筆記/池塘邊的榕樹上,知了不見了





聯合筆記/池塘邊的榕樹上,知了不見了


2016-08-04 03:51 聯合報 張立

「池塘邊的榕樹上,知了在聲聲叫著夏天;操場邊的鞦韆上,只有蝴蝶還停在上面」,這是羅大佑《童年》的開頭四句,竟然有好多都在消失中,寫景的歌詞,搬到現在幾乎成了「幻覺」。
池塘,蓋成高樓;知了,變安靜了;鞦韆,愈來愈少見;蝴蝶,玩起了躲貓貓;大概只剩下老榕樹還孤獨地站著。早一代童年景物已全然不同,這一代的童年還剩下什麼?
聯合報系願景工程,近日推出了「兒童心樂園」專題,檢視各縣市遊樂設施,赫然發現全台各地充斥「罐頭遊具」,這類以塑膠為主的器材,多以安全為訴求,但從北到南各地設施幾乎都長得一樣,當千篇一律的遊樂器材被玩膩了,「出去玩」已不具吸引力,「宅在家」變得順理成章。
比起幾十年前的公園,遊樂設施不是沒有變化,例如以往的滑溜梯多為磨石子的傳統樣貌,近年已有不同顏色與造型,但在一切以安全為主的大前提下,遊樂設施變得單調且個人化,孩子在玩樂中少了驚喜,少了與其他小朋友的互動,自然也少了接受挑戰後的成就感。
長一輩的成長過程相對艱困,遊樂設施選擇不多,有得玩就很開心;父母的照顧沒有現在仔細,摔破頭、扭傷腳,是再正常不過了。時代變了,休閑娛樂更多樣;少子化、生活富裕,家長對環境的要求更加挑剔,對孩子更加保護,若是誰家孩子在公園裡擦破皮、流點血,必然指著官員罵;對孩子過度保護,讓他們降低了挫折的容忍程度;包括對政府與學校等公權力的過度要求,反而忘記了自身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的責任。
手機、平板、電玩,化身保母,父母與小孩同在客廳也是各自滑著手機,鄰座同事寧可鍵盤上聊天,面對面時反而顯得尷尬;網路上活躍的鄉民,拉回現實世界,可能連應對進退的能力都有問題。不能面對人群、不能面對挫折,這是從小養成教育的缺失,責任應該不在小孩或是政府。
騎馬打仗、沙堆中砌城堡、池塘邊抓泥鰍,弄得全身髒兮兮回家,已是一個遙遠的夢,回不去了,大家終需順著時代的進化往前走,但科技只是讓生活便利的工具,童年不該只有手機、螢幕與罐頭遊具。

論人權可放 為正義宜押


2016-08-04 03:51 聯合報 高源流/資深新聞工作者

鐵板燒廚師吳志展持菜刀砍員警,警方出動大批警力將他押至聲押庭。 記者袁志豪、王騰毅/攝影


鐵板燒廚師吳志展持菜刀狂砍警察的畫面,悚目驚心。不論是警察或者一般正常人,都很難想像,幾個小時後,這個殺人的廚師能在交完保金後,穿著仍沾有血跡的衣服,步出法院回家。
我一向主張,社會應克制情緒,不宜以恐龍或帶有汙辱性的字眼,來形容法官的裁定或者法官。畢竟法條對個案的適用,牽涉的因素相當複雜,不是一般人所認知的一加一等於二這麼簡單。
這也就是為何,前一庭的法官將這名廚師交保,經檢察官抗告後,另一庭的法官裁准羈押的原因。這前放後押之間,只有法官見解的差異,無關對錯,也沒有恐不恐龍的問題。
我認為,這名殺警廚師實在不宜交保。儘管承審羈押庭的法官,可能基於廚師人身自由權利的保護,決定將廚師交保卅萬元,但是,法官審案的認事用法,不單單只是注意被告的人身自由權利,也應當審酌被告行為對社會的侵害程度,以及是否有再犯之虞。
廚師持菜刀狂砍警員所犯的殺人罪,本身就是重罪,即便被砍的警員,經醫院急救後已無生命危險。而且,這名廚師砍殺警員的兇殘行徑,連警員已倒地抗拒,他仍持續追砍、毫不鬆手,自是極為惡劣。
法官不能僅因這名廚師犯後自動到案,臨訟表示悔意,就以無逃亡及再犯之虞,准以交保,不予羈押。因為,這名廚師會不會再犯,有沒有可能在交保後,再失控,是很難以這名廚師的臨訟態度來判斷。
拿最近發生的火燒遊覽車,造成廿六人被燒死的事件為例。如果承辦檢察官目前的發現是「真實」的話,這輛遊覽車的司機,很可能是酒後以汽油自焚,並且找車上的廿四名大陸遊客陪葬。值得注意的是,這名司機在事發前,才因性侵案被判了五年徒刑,情緒不穩。
這名廚師很顯然難以控制情緒和他的行為。這樣的一個殺人未遂被告,若能暫時羈押一段時日,或許有助於他平穩情緒,避免做出傷人或自傷的不幸事件。把這樣一個情緒失穩的被告交保在外,法官反而可能冒著這名廚師受到某種刺激,再度失控而傷己或傷人的風險。
況且,警察是執法人員,是法律權威的一線人員。這名廚師僅因不滿被連續開罰單,就持刀亂砍警察,他的目中無法,給社會極端負面的示範,對社會正義、社會秩序及安全的侵害至鉅。法院很輕易的讓廚師交保,不論所據的理由多麼擲地有聲,我們社會所形成的印象,必然是政府、法院都不支持警察執法。而一旦這樣的印象深植民心,我們社會正義就會殘缺。
司法維護社會正義,是我們社會的核心價值。但司法要維護的這個社會正義,必須要符合我們社會整體的期待。從這個角度看,法官昨天最終在抗告庭中,羈押這名廚師,正護持了司法的這個核心價值。

滿足羈押要件 責任在檢方


2016-08-04 03:51 聯合報 王雅諄/警察(雲縣斗六)

廚師吳志展持菜刀猛砍執勤的張姓員警,昨天新北地院裁定30萬元交保後;下午新北地檢署發動偵查訊問後,二度向法院聲請羈押,晚間法院裁准收押,送往土城看守所羈押。 記者黃義書/攝影


員警遭民眾持菜刀砍傷,嫌犯以卅萬元交保,但新北地檢署昨天發動偵查,認為嫌犯有逃亡之虞,再次聲請羈押獲准。究竟法官是以何標準作成羈押與否之決定,裁量基準是否客觀公平,並經得起外界之檢視,實在耐人尋味。
我國就刑事訴追部分,採無罪推定原則,在有罪判決確定之前,縱使犯罪嫌疑人自承犯罪,有明確證據證明其為犯罪行為人,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仍應被推定為無罪。
如此推論,既然無罪,又怎能拘束此人的人身自由呢?就以持刀砍警案而言,才剛進入偵查階段,怎麼可以未經判決就拘束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呢?答案是可以的,只是要符合羈押之要件,且具備必要性,此際,即可拘束其人身自由。
羈押之目的,是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換言之,羈押是為了確保證據之保全及日後刑罰得以執行,方得於判決確定前,提早剝奪一個人的身體自由。若未符合其要件(如逃亡或串證之虞),又或者未具備必要性,無礙於日後刑罰之執行或證據之保全,此際,就不得任意拘束一個人的身體自由。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犯罪案件,話題往往會聚焦於「犯人是羈押或交保」議題上,而忽略羈押的目的與本質。
若作成交保之決定,就很容易與民眾之情感有所扞格,認為司法正義不彰,更甚者,以為是背後的力量作祟,才作成反民意之裁定。
本次員警遭砍不僅令人髮指,更是藐視公權力,惟該名嫌犯是否應羈押,仍應由檢方蒐集事證,證明該人確實符合羈押之要件,且有羈押之必要;否則,若未達羈押之門檻,法官即因受輿論影響或箝制,任意裁定羈押,不僅違反審判公平性,更撼動法之安定性。

司法掣肘警方 刁民自生


2016-08-04 03:51 聯合報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新北市警察遭砍殺,法院對於第一次檢方聲押,僅裁定交保,輿論大譁。筆者還是以法律實務與歷史故事言之。
增廣智囊補,有個「吏盜一錢」故事。官員張詠抓小吏竊取一錢,該小吏稱:「只有一錢,又能奈我何?」張詠說:「一日一錢,千日千錢」,遂將該吏杖責而死。這是最早的「連續加重處罰」。
本案系爭交通停車連續處罰,在大法官會議第六零四號解釋,認為違規停車以二小時作為單位連續處罰,並未違反必要程度,所以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雖無前者古例嚴峻恣意,然經過大法官解釋後十年多,針對本案類似情況法規,仍然如舊,並無處罰上限;但積羽沉舟,六張罰單,每一張若為九百元,一共就五千四百多,不能稱不是苛政。
正如馬脫韁繩,本性自現,法令鬆弛,刁民自生。從民主開放以來,最大的副作用,係欠缺守法意識,甚或以挑戰公權力為榮,小則關說酒駕與罰單,大則侮辱公署與公務員,蟻穴潰隄,進而產生今日砍殺警員的惡行,能不說是司法對於警方一再掣肘的惡果?
在下以一歷史故事作結:齊魯戰長勺,曹劌問魯君,人民為何而戰?魯君稱:輕傜薄賦,祭祀慎重,曹劌說這些都不夠;魯君又說:「聽獄用情」,亦即司法判案合情合理,人民自然愛國。今有嚴苛的交通法規在先,驃悍蠻橫的民眾在後,又有處處為難警方,縱放的司法人員,要國家不危殆?樂於為國死節?難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