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為什麼必須立即廢除娛樂稅?怎麼補?
2024-09-30 07:00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暨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行政院會通過了娛樂稅法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要停徵娛樂稅,並調降部分課徵項目的稅率。圖為張惠妹演唱會門票26日開賣示意圖/聲動娛樂提供
英語中的「no-brainer」表示極其容易處理、完全不費腦筋之事;不合時宜的娛樂稅制度應該怎麼修?這正是一個 「no-brainer」。娛樂稅於民國31年、八年抗戰時期開徵,目的在提倡戰時儉約的生活風氣,並充裕公庫稅收。唯滄海桑田,今夕何夕,娛樂稅時空背景嚴重錯置,本當立即廢除。
然而日前,行政院會卻通過了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評論者認為修正草案「為德不卒」,這實在是太客氣了;拿雞肋來比喻修法提案,猶且過譽,根本就是浪費國家行政與立法資源。
「徵稅的權力就是毀滅的力量。」租稅的存在,一旦沒有基本的正當性,就是橫徵暴斂。娛樂稅的正當性莫名其妙,無法論述。
就稅基分類,娛樂稅屬「特種消費稅」(excise tax),與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及菸酒稅屬性相同。由於已有對於一般消費課稅的營業稅,特種消費稅的課徵,難脫「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重複課稅的批評,而且還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疑慮。
統整學理對於開徵特種消費稅的規範面論述,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項:一、透過矯正性的租稅反應特定財貨於生產或消費時,私部門所未考慮的外部成本,例如,水泥的開採,對於周遭環境所造成的破壞。二、為求促進分配公平;例如,對於富人消費的「奢侈品」課稅,可將稅收用於提升經濟弱勢族群福祉。三、抑制民眾消費特定商品,例如,菸酒等「劣價財貨」,希冀「寓禁於徵」。
首先,就娛樂稅課徵範圍而言,六大類課稅項目並不存在價格無法反應之外部成本,論述一不成立。
其次,一般娛樂,如看電影等,有調劑身心效果,並非為「奢侈品」;又,就娛樂稅稽徵方式而言,由於按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並無按個人納稅能力設計稅負高低的機制。既非對奢侈品課稅、亦無法達成量能課稅,娛樂稅無法奠基於論述二發展。
因此,娛樂稅的開徵,僅存「寓禁於徵」的邏輯;然時異勢殊,當前經濟環境高壓競爭,政府鼓勵正常娛樂唯恐不及,豈有課稅禁止的道理。
在欠缺規範面論述的根據下,開徵娛樂稅唯有稅收目的。但由於稅基狹小,娛樂稅收向來敬陪末座;近10年娛樂稅實徵淨額最高也僅有18.9億元(112年度),遠遠落後於其他租稅。因此,從取得稅收而論,娛樂稅的存在,也站不住腳。
此外,娛樂稅在稽徵實務上亂七八糟,曾發生不少的爭議。例如,在全國大專院校中極具特色的政大外交酒舞會,即曾因娛樂稅的考慮而停辦;所有政大畢業生共同記憶的畢業舞會,竟因收取了同學加購的數張門票共計 2,600 元,涉及娛樂稅匿報及漏繳,而使已經畢業的學生會長與校方,被國稅局文山稽徵所「請喝咖啡」;東海大學的萬聖節鬼屋活動,也曾爆出娛樂稅逃稅爭議,而鬧上新聞,喧騰一時。
最近的例子是網紅曾博恩,以抗稅來挑戰體制。表演脫口秀與舉辦演講,雖然兩者都收取入場費用,前者需繳納娛樂稅,後者不用;博恩遂以舉辦「有趣的演講」為名,實際表演脫口秀,拒繳娛樂稅。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博恩所屬娛樂公司敗訴,除必須繳納26萬元的娛樂稅外,並處以7倍、186萬元的罰鍰。
但自相矛盾的是,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應課徵娛樂稅的各種收費路跑活動,有明顯出價娛樂事實,卻因過去財政部長於接受訪問時一句話說不課,就無視章法與制度,都沒有繳納娛樂稅。
財政部於今年7月1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討論娛樂稅修正方向;地方政府異口同聲地表示,不同意廢除娛樂稅。為什麼這麼一個活在過去(時空背景錯置)、莫名其妙(欠缺正當性)又亂七八糟(爭議不斷)的租稅,竟然會廢不掉?
娛樂稅為地方稅,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雖然實際徵起稅收金額並不高,卻是地方自治重要財源。因此,地方政府反對廢除娛樂稅,真正凸顯的是-在財政中央集權又集錢的現實下,地方政府的財政窘困與地方財源的嚴重匱乏。
建議對案:「廢除娛樂稅,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前,由中央根據各地方政府過去三年實際稅收徵起情形編列預算,以彌補廢稅所造成地方財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