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2日 星期日

王健壯/新聞自由是戰爭的第一個受害者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王健壯/新聞自由是戰爭的第一個受害者
◆  薛承泰/街道陷阱
◆  楊志良/罪不及妻孥 蔣萬安要道什麼歉?
◆  蘇益仁/預防阿茲海默症的國家政策
◆  盛治仁/譜出人生樂譜的漸強音
◆  陳冲/全球化未亡 只是隱姓埋名
◆  方祖涵/玩笑尺度,該由誰決定?







王健壯/新聞自由是戰爭的第一個受害者


2023-03-12 07:00  聯合報/ 王健壯(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俄烏戰爭持續超過一年。(Getty Images)


真相戰爭的第一個受害者」,這句話的另一個意思就是「新聞自由戰爭的第一個受害者」。

以美國為例。南北戰爭時,林肯關閉了三百多家反對他的報紙,批評他的記者也被關進大牢。一戰時,威爾遜總統動用了「間諜法」與「煽動法」,起訴了兩千多位反對戰爭的人,其中包括許多新聞從業人員。二戰時,羅斯福把一位批評他因參戰而讓國家破產的作者關進大牢,判了他十五年有期徒刑。越戰時,尼克森向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停止刊登越戰密件,所幸最高法院判決禁制令違憲

自越戰密件案判決後,媒體可在戰時批評政府已成常態,終結了美國政府在戰時恣意侵犯新聞自由的黑暗歷史。但為因應反恐戰爭而制定的「愛國者法案」,卻賦予政府可以強制記者交出採訪筆記以及揭露消息來源的權力,小布希也曾一度想以洩露國安機密的罪名起訴《紐時》與《華郵》,理由是這兩家報紙報導了國安局對人民進行電子監控,以及中情局設有秘密監獄囚禁嫌犯。

從美國的歷史可知,雖然有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美國媒體的戰時新聞自由,仍然受到政府長達一百多年的侵犯,越戰密件的判決雖然是個歷史性轉折,但反恐戰爭又讓戰時的新聞自由再度受到限縮,涉及國安機密的報導即使屬實,卻仍然可能被政府管制或被以罪行視之。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反恐戰爭期間的美國媒體,多數都自願「跟政府站在星條旗下」,政府宣稱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媒體信之不疑;白宮官員以假訊息操控輿論,記者也照單全收;等到真相逐漸披露後,這些站在星條旗下的媒體與記者才恍然覺悟,發出了 so wrong for so long 的感慨,那麼長的時間犯了那麼嚴重的錯誤,如果媒體當初多反對、多批評、多質疑一點,歷史應該會有所不同;懷疑政府本來就是媒體的天職,但對戰爭的恐懼,對戰時政府的盲信,卻讓媒體變成了替戰爭鳴鑼開道的啦啦隊。

從美國的例子,來看台灣最近備受爭議的「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正草案。「全動法」是舊法,現行法中就有在「動員實施階段」(戰時)可以管制媒體的條文,但修正草案卻新增一項條文,讓政府在「動員準備階段」(平時)可以對出版、廣電、網路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換句話說,舊法只賦予政府在戰時對媒體進行管制的權力,修正草案卻新增政府在平時可對媒體進行調查的權力,但調查媒體難道不是另一種形式的管制媒體?媒體可被調查,其他各行各業是否也應比照辦理,才符合全民動員的宗旨?這項新增條文的立法動機與必要性,當然應受質疑。

另外,修正草案也新增另一項條文,對動員實施階段散播謠言及不實訊息的媒體科以刑責,但類似質疑伊拉克是否擁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報導,批評小布希不應發動戰爭的評論,揭發情治機關違法監聽與虐囚的調查,政府可以用謠言或不實訊息視之而繩之以法嗎?更何況,政府才是戰時不實訊息的最大製造工廠,政府若以不實訊息這種定義不明的罪名去侵犯媒體,不但會造成冤假錯案,更有違憲之嫌。

新聞自由的進步是脆弱的,戰時的新聞自由更是如此,「若要保衛我們的自由,我們就應保持永恆的警惕」,霍姆斯大法官這句話適用於美國,也適用於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