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日 星期六

經濟日報社論/壽險業監理不能重回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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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假藉新法箝制言論,合法豢養側翼
◆  聯合報黑白集/台灣還有願景嗎?
◆  經濟日報社論/壽險業監理不能重回老路







經濟日報社論/壽險業監理不能重回老路


2022-07-02 00:20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保誠人壽向壽險公會提案,希望凝聚共識後,向主管機關積極爭取變更淨值比的計算方式。保誠人壽/提供



近來美國加大升息力度,債券價格有較大的下跌壓力,股票市場也有明顯的跌幅,直接影響到壽險公司的淨值(股東權益帳面價值);而淨值比率是主管機關新增的財務監理指標。根據報導,保誠人壽向壽險公會提案,希望凝聚共識後,向主管機關積極爭取變更淨值比的計算方式。

保誠人壽提出二個案,第一案是債券資產的評價,仿現行資本適足率(RBC)計算方式,全部用攤銷後成本法來衡量。台灣壽險業可運用資金約為30兆台幣,可說是全民財富之所在;其中有67%為國外投資,因此壽險業的財務監理,在完整性與及時性至為重要。我們認為此案等同廢除淨值比率的監理效果,從財務健全性考量不應接受。

為了保戶大眾權益,提早發現問題保險公司,保險法對於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嚴重不足的公司,避免無法履行保險契約責任,明定主管機關可依資本短缺的嚴重狀況,採取程度不同的立即糾正措施。過去有關資本等級的分類,主要是依照資本適足率,只在資本嚴重不足才加入淨值低於零的標準。然而資本適足率的衡量有其侷限性:有溫水煮青蛙、忽略風險之虞,而淨值為負的標準又太低,很容易造成發現問題保險公司,已經為時已晚。

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報公報(IFRS 9),金融資產可分三類:按攤銷後成本衡量(AC)、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OCI)、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PL)。在編制財報時,AC類為透過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即本息方式達成,因此允許不用評市場價格變動的影響。而持有之金融資產的未實現損益,FVPL類直接納入本期損益計算,FVOCI類則納入其他綜合損益(不影響本期損益),兩者皆會影響壽險公司的淨值。

在計算資本適足率時,有關壽險公司最大宗的債券投資,卻將FVOCI、FVPL兩類視為如同AC類,也以攤銷後成本計算,使得資本適足率不受未實現損益的影響,呈現較穩定的狀態。此種處理方式,在持續升息、債券價格下跌的時代,將造成資本適足率無法反映真實的狀況。

因此,主管機關於前年新增淨值比率為監理指標,更進一步去年5月立法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將保險業淨值比率納入資本等級的衡量指標,希望更早評量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淨值比率是指保險公司的股東權益,除以扣除分離帳戶後的資產總額。這是先進觀念的作法,資本適足率可考量壽險業長期投資的特性,而淨值比率則較能反映真實狀況與符合財報編製原則,應該比較不會重蹈過去較晚發現問題保險公司的覆轍。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為何保誠人壽要提出第一案。如果壽險公司怕債券價格變動影響淨值,則可以選擇將債券資產列在AC項下;但出售則受到嚴格限制。如果採用第一案,可讓壽險公司部分的債務投資列在FVOCI,可自由出售實現獲利,美化本期損益;而未出售的部分,若有損失也不列入資本適足率與修正後的淨值比率,等同終止主管機關這兩年健全財務監理的努力。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理不能走回過去的老路。

第二案是保險合約的負債,用主管機關目前公布接軌IFRS17的試算方法來計算數值。此案等於要壽險公司提前接軌IFRS17(台灣預計2026年接軌),對於高預定利率保單較多的保險公司,準備金缺口等同每季都要算出;然而相關估計作法還需裁定,同時還要有軟硬體、精算人力的配合。因此依目前情況,第二案的可行性不無疑問。

綜合而言,壽險公會應緩議此二個提案,壽險業當務之急應該積極配合新的監理指標,強化淨值的適足性與風險管理,而不是「跳不過,就想把跳竿拿掉」。













聯合報黑白集/台灣還有願景嗎?


2022-07-02 00:10  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王美花捍衛電價政策一石兩鳥,既損了一下核能發電,又藉此打擊新北市長侯友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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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壇每天發生的事,總是言不及義令人沮喪。例如,電價在四年八連凍之後,一口氣漲了八・五%;試問,政府為何不能視能源價格變化徐徐調整?王美花說她今年睡覺沒開過冷氣,又辯稱核二被迫停擺,是新北不發「乾貯執照」。言下之意,大家最好學她一起節電,反正停電責任不在經濟部。

蘇貞昌更離譜,他把警政署長變成自己和內政部長間的夾心餅乾,俟對方受不了求去,立刻換上自己人馬替補。蘇揆最得意的時刻,就是拿著撞球桿比劃自己的「政績」,發消費券、租金補貼他在行,當眾訓斥部屬真威風,包括到處揭牌要求台鐵機廠改名等。這些芝麻瑣事,哪一項與國家願景有關?

現下台灣的情況正是如此,政治花絮每天淹沒社會,正經的、前瞻的事卻沒幾樁。以供電問題為例,大家一起在漩渦中掙扎,政府用「凍漲」麻痺你的神經。再看,蘇貞昌把閣揆當成事務官,部長把自己當成小弟,底下則一片窮忙。這個政府還有誰在思考大政、前瞻未來?

最近台股跌破一萬五的大關,護國神山台積電股價已來到四字頭,市值蒸發六兆。但一向只會搭順風車的政府團隊,有什麼回天之術嗎?令人沮喪的,其實不是這些短期變化;而是蔡政府「厚黑學」當道,國家長期願景沒有人理會,不知要把台灣帶向何方。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假藉新法箝制言論,合法豢養側翼


2022-07-02 00:08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打著「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口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打著「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口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綜觀法條內容及NCC之公開說明,可以得知,此法一旦通過,除對言論自由構成重大斲傷,更將使政府得以合法豢養側翼,成為打擊異己的利器。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擴充而來,實際上,該法還摻雜歐盟《數位服務法》及英國《線上安全法》之內容,如同大雜燴;在架構上,也與原本僅屬原則性規範的《數通法》大不相同。新法草案除對政府的網路管理擴權,對平台業者及使用者則課以司法懲處責任,更賦予所謂「專責機構」莫大權力,處處可見政府箝制網路言論之用心。

此法最受質疑之處是,各「主管機關」認定相關資訊有違法之虞時,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在法院處分前,得要求平台業者加註警語。若主管機關認為有急迫性,甚至可聲請「緊急限制禁制令」,法院必須限時處理。儘管NCC聲稱,認定違法及下架與否的權責在法院;但僅就「檢舉權」和「加註警語」而言,已足以對網路言論自由構成莫大妨害,使業者或使用者產生寒蟬效應。然而,一旦發生錯誤指控,草案卻未訂定相關究責機制,這豈非縱容各機關濫權?

觀察蔡政府的運作,當下許多所謂「獨立機關」如NCC、促轉會或一般行政機關的選擇性執法已成常態,對不同立場之言論濫訴、濫訟。《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散布謠言罪」近年被使用頻繁,即是明證,民眾議論時政經常挨告。《數位中介服務法》一旦通過,勢必發生「警語滿天飛、下架聲請塞法院」的現象,而且都是針對與蔡政府不同意見者而來。

新法中,還要求設立「認證舉報者」和「專責機構」兩項可議之機制。前者,有向平台業者舉報的權利,而平台業者則必須「立即且優先處理」他們舉報之案件;後者,則由NCC捐助廿五億元成立「財團法人」,有權通知平台下架違法內容。這兩者,皆非「行政法人」,而是由政府片面授權或認證成立;皆將納入「公民團體」、「民間社團」或「專家學者」執行任務。既非行政法人,其人事、預算、業務受到公開監督的強度即大大降低。表面上,法案雖稱兩者均應獨立行使職權,但各主管機關既掌握舉報者「認證」權,又掌控專責機構任命人事及預算權,兩者便極有可能變成聽命執政者行事的爪牙。

此外,此一「專責機構」的任務,還包括「推動具有新聞編輯內容之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實效自律及標章機制」。實際上,就是將網路新聞媒體納管。在目前無論電子或平面媒體都已建立網路平台的情況下,這等於是政府全面介入干預新聞。

蔡政府執政以來,「打假訊息」和「反認知作戰」無所不用其極,諸多與之唱和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如雨後春筍冒出,爭議事件頻傳。去年七月,國家安全研究院誣指「PTT四十七人網軍名單」,及近期藝人郭彥均「很多孩子死了」之貼文被控是「認知作戰」烏龍,都是明證。明曰舉報,實則側翼。

試想,一旦這些親綠的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搖身變成「認證舉報者」或「專責財團法人機構」要員,那些民進黨側翼網軍則晉身成為體制內的違規舉報者;如此一來,台灣的言論自由還有活路嗎?沒有這項專法,蔡政府的擴權、濫權已經橫行無阻,再加上這些假「民間」的唱和,台灣言論自由還有活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