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5日 星期二

經濟/藉由TPP重新思考公營事業存在意義

.聯合報社論..崇拜死刑的社會vs.鄙視死刑的法界
.聯合報黑白集.到底誰沒搞清楚
.經濟日報社論.藉由TPP重新思考公營事業存在意義




經濟/藉由TPP重新思考公營事業存在意義


2016-04-05 00:34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台灣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各界向來關注的重點都集中在加入後的經濟利益,或美豬開放、關稅減讓造成的影響;但實際上TPP有更深層的意義,其中一項就是迫使我們重新思考國家直接參與市場競爭這個被遺忘許久的大哉問。
大家都知道TPP是一個高標準的自由化協定,但對於「高標準」到底對台灣有何意義,卻仍然模糊,毫無疑問,TPP要解除關稅及投資障礙,要檢視食安、智財權等法規是否有落差。但TPP對台灣的價值是否能極大化,取決於推動加入的準備工作時,我們的視野是一種低層次、「應付」的思維,還是能夠參透其深層意義,藉這個千載難逢的外部壓力來逼迫自己檢討經濟體制,加速體制改革。其中TPP對於公營事業的規範,就有這個效果。
先看何謂公營事業。到今天為止,台灣判斷公營民營的標準,就只有持股比例單一門檻;政府持股過半就是公營,反之則為民營。但TPP或是其他國際組織的定義早已揚棄這個作法,改採「控制力」作為要件。凡是從事營利性活動,而且政府能夠控制超過50%之投票權股份,或是具有指定該企業多數董事或重要經理人選的地位者,都是所謂公營事業。
這個差異會造成天壤之別。按我國定義,台灣公營事業所剩無幾;按TPP定義,台灣國家介入經濟活動的程度簡直驚人。
以101大樓公司為例,大家都知道所謂「泛公股」持股逾50%,董事長或董事也須經政府同意或指派,但帳面上政府確實沒有持股,而如兆豐金、中華電信等所謂「泛公股」大股東,政府持股也未過半,所以按我國法制101公司是民營公司,且不用受立法院監督。但若按TPP的定義(以及外界的理解)101大樓是一家受政府控制的公司(投票權、重要人士任命權)無疑。大家套用這個公式算算,就可知道公營事業在台灣幾乎是無所不在。
我們當然可以應付的心態,單純按TPP規定交出厚厚一疊公營事業清單,但其真正意義,應在於我們如何藉此機會嚴肅反思一直存在的「假民營、真公營」問題,探討國家到底應該專心扮演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的維護者,還是應該如此廣泛的直接參與市場競爭?另一個問題是這些「真公營」企業應該受到何種監督及約束。藉此壓力強迫釐清這些問題,才是TPP對我國的價值。
TPP第二個規定,更有助於我們釐清國家的角色問題。按其規定,凡屬於公營事業者,首先要在網站公開名單,其次各國有義務確保其於其他TPP國家設立據點提供服務時,不會因政府給予的「非商業協助」而造成當地市場的負面影響。
以積極要打亞洲盃的銀行業為例,任何符合TPP定義的「真公營」行庫若在美國、越南設立分行,就受到本條款的約束,而必須小心TPP夥伴國據此找麻煩(因名單公開很容易查詢)。反之如國泰、中信等真正的民營行庫,則完全不受此拘束。類似問題也存在於新政府有意組成的「國家隊」。簡言之,參與跨國競爭時,公營身分反而是一種負擔而非助益。
國家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方便性及其他好處,可能是政府始終不願退場的主要考量,但此一結構的負面影響也不勝枚舉。在台灣尋求經濟結構改革之際,利用TPP來進行檢視更有其意義。
這種改革最困難之處,在於大家早習以為常,極少社會或公民團體的壓力,更不受媒體的重視,改革過程還要得罪眾多既得利益者。過去只能靠領導人夠宏大的視野並能堅持到底,現在有TPP的加持,怎能不好好把握。

聯合/到底誰沒搞清楚


2016-04-05 00:34 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日前在布魯塞爾的一場國際座談會上,台灣智庫副執行長賴怡忠說:蔡英文將以九二會談事實推動兩岸發展。
消息傳回,民進黨秘書長吳釗燮說:這是國內個別學者的發言,我們尊重,但賴怡忠並非代表民進黨參加及發言。
一月二十一日,自由時報刊出蔡英文的兩岸談話,標題即是「九二歷史事實,推動兩岸關係」。如今,賴怡忠說「以九二會談事實推動兩岸發展」,幾乎是一比一的引述了自由時報的標題。民進黨視蔡英文的那次專訪為正版政策論述,爾今吳釗燮卻否定了賴怡忠的複誦。
賴怡忠現今雖無黨職,但他曾任民進黨駐美代表處主任、國際事務部副主任、中國事務部主任。而吳釗燮則是現任黨秘書長,二人見解相左,究竟是誰沒搞清楚?
關於九二共識,依據自由時報專訪,蔡英文接受了「九二年會談的歷史事實」,但不接受簡稱的「九二」二字;又接受九二會談「達成的若干共同認知與諒解」,但不接受「共識」二字。如今,自己又主張「九二歷史事實,推動兩岸關係」,卻否定「以九二會談事實推動兩岸發展」。
試問:民進黨究竟是在贊同什麼?又是在反對什麼?難道是反對「九二」,贊同「九二歷史事實」?反對「共識」,贊同「達成了若干共同認知與諒解」?又贊同「一九九二年會談達成的若干共同認知與諒解」,但反對「九二共識」?
這一團亂麻,民進黨和蔡英文該不該趕快理清楚。

聯合/崇拜死刑的社會vs.鄙視死刑的法界


2016-04-05 00:34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四歲女童當街慘遭殺害的事件震驚社會,頓時「廢死」之聲洶洶;有立委主張修法將殺害兒童訂為唯一死刑,廢死團體更成為民眾聲討的對象。數日後,台南一起傷害事件被誤傳「割喉」,數百群眾甚至包圍派出所,要求「交出人犯」。
我國《刑法》至今仍有死刑規定,多數國人也支持死刑,為何「廢死」卻屢激起強大民怨?原因是,目前制度上雖未廢死,但我國在二○○九年批准國際人權「兩公約」及施行法,儘管聯合國並未接受我國的公約批准書,在國際法上並無實質效力,但在執行面上,卻隱隱然有廢死之實:從扁政府到馬政府,曾連續四年半不執行死刑,導致死囚不斷累積。其後,雖偶或因應輿論壓力執行槍決,但至今「積壓」仍超過四十名,其中有人已判決定讞十多年;此外,近年幾起駭人聽聞的凶殺案被告都逃過一死,在在強化支持死刑的民意怒火。
從這些現象可以看出,當今台灣社會對「正義」和「刑罰」的想法,在菁英階級與普羅大眾之間存在極大的落差。這種矛盾現象,必須歸因於過度崇拜死刑的社會輿論,以及過度鄙視死刑的法界。
一般民眾對刑罰的認知,其實仍建立在「應報」的邏輯上:認為刑罰是一座正義的祭壇,犯人須為自己行為付出代價;國家則透過對犯罪者的懲罰,來教化民眾「惡有惡報」的認知。問題是,近年在法學界及實務界幾乎都主張「預防主義」,認為刑罰的重點在降低犯罪,包括嚇阻他人的「一般預防」,或矯治當事人的「特殊預防」;如果還強調「應報」,就是落伍,就是民粹。
問題是,刑罰是否真能拋開「正義祭壇」的應報功能,則恐怕未必。最基本的「罪刑相當」原則,反映的就是應報概念:例如犯罪人服刑期滿,即使公開揚言再犯,國家亦無權將其繼續關在獄中以為「預防」。又如,殺人強盜之類的「重罪」,刑度大於偷竊詐欺等「輕罪」,原因並非前者需要較長時間才可能悔改,而在於它對社會正義的傷害度更大。同時,「罪」之輕重不僅取決於「犯行」,也要看「動機」;如謀殺與誤殺同樣傷害生命,但刑責各異。
因此,討論刑罰政策時,若認為「應報」完全不必列入考慮,邏輯其實難以自圓其說。而且,法律作為社會科學,終究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會實況,而不能僅在學術圈的「應然面」上打轉。過度不食人間煙火,認為刑罰倫理可以超越社會倫理,恐怕會積蓄出更多不信任與反彈。台南民眾包圍警方要求交人,甚至「搜索」派出所,其事雖然荒唐,卻暴露民眾法治素質實不及此的真相。
反過來說,刑罰當然也不可以一味迎合所謂的「社會期待」,否則,一旦落到「人民公審」的境地,民主法治皆將倒退。例如,許多人抨擊廢死人士「只顧罪犯人權,不顧被害者人權」,進而推出「壞人不配享有人權」結論,實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尤其,近年最引發民憤的「殺人狂」案件,兇手幾皆為精神病患或吸毒者,若當事人最後被判定無行為能力,又如何對其處刑?換言之,真要討論死刑的存廢,應考慮的是蓄意從事的犯罪案例,而非這類表面駭人、卻未必能「定罪」的案件。
觀察近年幾次重大刑事案件後的社會輿論反應,可以發現普羅大眾的法治想像,似仍停留在開鍘斬人的「包青天」時代;法學界則流於陽春白雪,完全不顧社會現實與情緒。如果這種南轅北轍的現象無法改善,現實面與理想面的矛盾勢必愈來愈嚴重,社會則將被繼續撕裂,法即難以服人。政府若不能透過教育提高民眾就事論事及就法論事的公民教養,卻以為標舉廢死即能打造民主理想國,那只是空談主義者的幻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