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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一本「匪書」就能摧毀台灣民主自由?
2020-12-27 03:12 聯合報 / 王健壯(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一個國家如果號稱有出版自由,這個國家對出版品就不可能進行事前審查,政府若對出版品採取任何形式的事前限制手段,都有違憲之虞,這個國家當然也稱不上是有出版自由的國家。
台灣雖已民主轉型卅多年,但台灣民主迄今仍屬於不完全的民主,人民享有的祇是不完全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學術自由,文化部決定推動已經備而不用廿七年的大陸出版品許可辦法,要求大陸出版品必須取得發行許可後,才可申請書號與獲得免稅,也證明了台灣的出版自由是不完全的出版自由。
文化部決定「落實」過去形同具文的大陸出版品許可辦法,理由包括:「民主防禦機制的體現」,以及「避免不具善意國家利用台灣民主自由,破壞台灣民主自由」。這些理由顯然都是政治性考慮,都是反中抗中思維的體現,並且企圖以防衛性民主理論來合理化對出版自由的限縮。
但一本大陸出版的書有必要無限上綱到防衛性民主的層次嗎?一本大陸出版的書可以達到破壞台灣民主自由的目的嗎?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防衛性民主僅針對有違憲之虞的政黨,文化部以此理論限縮出版自由,顯然欠缺憲法依據。更何況,大法官六四四號解釋早已把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言論,視為應受憲法保障的政治性言論,文化部若要以許可辦法中「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的條文,禁止某些大陸出版品在台灣發行,豈不明顯違憲?而且台灣民主自由難道脆弱到可以被一本「匪書」就輕易毀之殆盡?
再退一步說,即使政府可以對大陸出版品進行事後追懲,卻絕不可以對大陸出版品實施發行許可制,許可後才能發行就是事前限制。而對出版品進行事前審查,在全球民主國家中幾已絕跡,出版品若遭受政府事前審查,在歐美民主國家的法院中,也毫無例外會被法官推定違憲,政府即使以國家安全受到威脅作為辯護理由,法院通常也會以「不具直接、立即以及不可彌補傷害」的理由,判決事前限制違憲。
換句話說,對出版品的事前審查,不論程序審查或內容審查,都違背出版自由。況且,文化部對大陸出版品實施發行許可制,進行的是程序審查,以防衛性民主理論作為許可與否的判斷依據,進行的則是內容審查,一種事前審查已經違憲,雙重事前審查當然更屬違憲;將來若有出版業者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曾經做出四一四號、四四五號與六四四號解釋的大法官,怎麼可能會做出合憲判決來替文化部的事前審查開脫?
李永得曾經是走過戒嚴歲月的老記者,年輕時也必然涉獵過各式各樣的「匪書」,對禁書年代的記憶一定至今難忘。如今他當文化部長,在政策上的所作所為,理應與戒嚴時期大不相同,但他先是以程序理由查禁了一本大陸童書繪本,現在又要對大陸出版品實施雙重事前限制,豈不是又把大陸出版品以匪書視之?讓台灣一步步又走回那個不堪回首的禁書年代?
鄭麗君當文化部長時,並未「落實」大陸出版品許可辦法,李永得對大陸出版品的處理,下策應是「鄭規李隨」,許可辦法仍備而不用,上策則是修改許可辦法中明顯違憲的規定;要做一個徹底廢除出版品事前審查制度的部長,或要做一個可能動輒查禁匪書的部長,李永得如果初心未變,當然應該知所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