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6日 星期日

王健壯/大法官對憲法閉上了眼睛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王健壯/大法官對憲法閉上了眼睛
◆  趙春山/巧婦難為,不要吝於給江主席按讚
◆  黃介正/美對兩岸「戰略模糊」的終結?
◆  葉銀華/康友之公司治理警訊
◆  沈呂巡/美國對台灣主權爭議轉折記
◆  羅智成/「真」的貶值







王健壯/大法官對憲法閉上了眼睛


2020-09-05 23:20  聯合報 /   王健壯(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右二),與大法官吳陳鐶(左起)、蔡炯燉、黃虹霞等作出釋字793號解釋,宣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全部合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官黃虹霞寫的每份意見書,一向風格獨具,她最近提出的七九三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更是一篇罕見奇文

奇文原因之一是:她的意見書共廿八頁,其中十八頁全在條列式彙整國民黨確有不當黨產與附隨組織的資料;隨意見書提出的附件更多達一百七十頁,全是有關國民黨黨產的報章雜誌剪報與立監院公報等文獻檔案

可見黃大法官蒐集資料之勤,以及證明國民黨確有不當黨產之切,猶勝於黨產會。但北高行法官聲請釋憲,是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並未否認國民黨有不當黨產,國民黨有不當黨產與附隨組織,既非法官的審判爭點,亦非大法官的釋憲爭點,黃虹霞不辭辛勞動手動腳找資料,所為何來?

原因之二是:法官得聲請釋憲,明文載諸「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及後年生效實施的「憲法訴訟法」,但黃虹霞卻在意見書中認為「法官聲請釋憲非法所明定」,甚至疑慮法官聲請釋憲,可能與法官中立原則衝突,可能侵犯立法權與行政權,也可能逾越司法權;黃虹霞對權力分立的認知,顯然也與眾不同。

原因之三是:意見書是憲法解釋,不是政治評論,但黃虹霞在意見書中卻有這樣的文字:「中國國民黨請言而有信,依承諾捐出黨產,不要為難貴黨有心有為的從政同志」,她更引蔣經國在日記中所寫「看見文兒(蔣孝文)…之病態…現在要以很多錢去養…對老百姓無法交待」文字,呼籲國民黨若將黨產歸零,「不但應為蔣經國先生所樂見,且有希望因而增加民意之支持」;但這些文字與憲法解釋何關?干大法官何事?大法官何以如此「脫軌」,實在令人困惑。

但不僅個別大法官讓人困惑,許多人對七九三號解釋也有困惑。例如,大法官以功能最適原則未侵犯權力核心領域」,來解釋黨產條例未違背權力分立原則但財產權禁制涉及基本權的重要性」,黨產會以行政處分即可遂行財產權禁制,其目的雖是為了公益重要性」,但基本權與公益孰重以侵犯基本權的代價去遂行公益目的,符合比例原則嗎

況且,若黨產會處分不當黨產符合功能最適原則,依此邏輯,任何犯罪懲處豈不都是行政機關功能最適,行政保留應該高於法律保留?再加上,財產權禁制是法院的「典型任務」,但大法官卻以另有司法救濟而未侵犯司法權核心領域的理由,替黨產會恣意濫權開脫,如此推論,還有正當法律程序可言嗎?

再例如,大法官將國民黨過去附隨組織與現在附隨組織「不等者等之」,理由是若不如此,將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處理。但過去附隨組織雖有「前科」,卻早已「從良」卅多年,如果為了便利黨產會權力行使,難道就必須被迫「犧牲小我,完成大我」?過去管訓流氓的標準是,一日流氓,終生流氓,即使已無犯罪事實,也動輒會被移送管訓,黨產會對過去附隨組織,難道也如此看待?但台灣並非斷裂式的轉型,大法官何以會替斷裂式轉型正義政策背書

由此可知,大法官七九三號解釋對憲法閉上了眼睛,而祇看得見法律」(John Marshall 語),讓人想起民國89年(二○○○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布希訴高爾案」判決後,有憲法學者感慨「如果還有人對最高法院保持樂觀的話,這個案件的裁決應該讓他們清醒了」,這句話似乎也適用於七九三號解釋後的台灣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