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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大法官對憲法閉上了眼睛
2020-09-05 23:20 聯合報 / 王健壯(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右二),與大法官吳陳鐶(左起)、蔡炯燉、黃虹霞等作出釋字793號解釋,宣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全部合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官黃虹霞寫的每份意見書,一向風格獨具,她最近提出的七九三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更是一篇罕見奇文。
奇文原因之一是:她的意見書共廿八頁,其中十八頁全在條列式彙整國民黨確有不當黨產與附隨組織的資料;隨意見書提出的附件更多達一百七十頁,全是有關國民黨黨產的報章雜誌剪報與立監院公報等文獻檔案。
可見黃大法官蒐集資料之勤,以及證明國民黨確有不當黨產之切,猶勝於黨產會。但北高行法官聲請釋憲,是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並未否認國民黨有不當黨產,國民黨有不當黨產與附隨組織,既非法官的審判爭點,亦非大法官的釋憲爭點,黃虹霞不辭辛勞動手動腳找資料,所為何來?
原因之二是:法官得聲請釋憲,明文載諸「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及後年生效實施的「憲法訴訟法」,但黃虹霞卻在意見書中認為「法官聲請釋憲非法所明定」,甚至疑慮法官聲請釋憲,可能與法官中立原則衝突,可能侵犯立法權與行政權,也可能逾越司法權;黃虹霞對權力分立的認知,顯然也與眾不同。
原因之三是:意見書是憲法解釋,不是政治評論,但黃虹霞在意見書中卻有這樣的文字:「中國國民黨請言而有信,依承諾捐出黨產,不要為難貴黨有心有為的從政同志」,她更引蔣經國在日記中所寫「看見文兒(蔣孝文)…之病態…現在要以很多錢去養…對老百姓無法交待」文字,呼籲國民黨若將黨產歸零,「不但應為蔣經國先生所樂見,且有希望因而增加民意之支持」;但這些文字與憲法解釋何關?干大法官何事?大法官何以如此「脫軌」,實在令人困惑。
但不僅個別大法官讓人困惑,許多人對七九三號解釋也有困惑。例如,大法官以「功能最適原則」與「未侵犯權力核心領域」,來解釋黨產條例未違背權力分立原則。但財產權禁制涉及「基本權的重要性」,黨產會以行政處分即可遂行財產權禁制,其目的雖是為了「公益重要性」,但基本權與公益孰重?以侵犯基本權的代價去遂行公益目的,符合比例原則嗎?
況且,若黨產會處分不當黨產符合功能最適原則,依此邏輯,任何犯罪懲處豈不都是行政機關功能最適,行政保留應該高於法律保留?再加上,財產權禁制是法院的「典型任務」,但大法官卻以另有司法救濟而未侵犯司法權核心領域的理由,替黨產會恣意濫權開脫,如此推論,還有正當法律程序可言嗎?
再例如,大法官將國民黨過去附隨組織與現在附隨組織「不等者等之」,理由是若不如此,將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處理。但過去附隨組織雖有「前科」,卻早已「從良」卅多年,如果為了便利黨產會權力行使,難道就必須被迫「犧牲小我,完成大我」?過去管訓流氓的標準是,一日流氓,終生流氓,即使已無犯罪事實,也動輒會被移送管訓,黨產會對過去附隨組織,難道也如此看待?但台灣並非斷裂式的轉型,大法官何以會替斷裂式的轉型正義政策背書?
由此可知,大法官七九三號解釋「對憲法閉上了眼睛,而祇看得見法律」(John Marshall 語),讓人想起民國89年(二○○○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布希訴高爾案」判決後,有憲法學者感慨「如果還有人對最高法院保持樂觀的話,這個案件的裁決應該讓他們清醒了」,這句話似乎也適用於七九三號解釋後的台灣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