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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廈門艦」嗆「馬公艦」:依國際法,誰有理?
2022-11-15 08:19 聯合報/ 宋燕輝/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
中共海軍「廈門艦」。中新網
近日中國大陸網路流傳一段海軍馬公艦與解放軍052D廈門艦10日間在東部海域的VHF線電通訊。圖/翻錄温約瑟於影像情報分析IMINT粉專貼文
日前,我海軍「馬公艦」與中共海軍「廈門艦」在台灣東部海域的艦對艦對話衍生國際海洋法和兩岸海事法規適用、解釋相關問題,也呈現兩岸兩軍對國際海洋法的不同理解程度。
「馬公艦」與「廈門艦」都是軍事船舶,非民間船隻,依國際法,享有豁免權,此參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32條規定。「廈門艦」是中共海軍052D型飛彈驅逐艦,於民國一O三年(2014年)下水,民國一O六年(2017年)服役,屬中共東部戰區海軍驅逐艦第6支隊。「馬公艦」原為民國六十九年(1980)下水的美國海軍紀德級四號艦「錢德勒號」,於民國九十三年(2004年)售予台灣,改名為「馬公艦」。
上週,「馬公艦」呼叫正航行於台灣東部海域的「廈門艦」說:「你即將進入24海浬警戒區,請你適時調整航向,以維航線安全」。「廈門艦」回嗆:「你所謂的24海浬線不存在,請注意你的用語。我艦在此正常航行,請與我保持3海里以上安全距離。」
就此事件,我海軍司令部於本月十二日所發布的新聞稿中表示,海軍將依據中共軍艦航向與航速,預判是否意圖進入我「鄰接區」,若是,即依規定驅離,絕不退讓。
兩軍艦對峙引發「24海里警戒區」、「24海里線」、「正常航行」、以及「鄰接區」等海洋法適用和海軍護疆任務等問題,與國防部於民國九十三年(2004年)公告有關台灣、澎湖、及其他離島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及管制事項所稱之「限制水域」也相關。
國防部公告的「限制水域」範圍是臺灣、澎湖、與其他離島周邊自領海基線量起24海里的海域,等同「鄰接區」範圍。上述島嶼周邊自領海基線量起12海里的海域稱之為「禁止水域」,等同「領海」範圍。
受政治因素限制,中華民國(台灣)不是《公約》締約方,但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政府早宣示自願遵守《公約》規定,並依規定制定包括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在內的國內海洋法規。民國八十八年(1999年),台灣公布了第一批領海基點與基線,並劃定領海和鄰接區的外界線。
民國九十四年(2005年)11月,美國國務院出版《海洋的界限》第127號,針對台灣的海洋法規做出分析報告,結論是:台灣的領海與鄰接區法與《公約》規定大體相符。
依《公約》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廈門艦」應該有權航行於台灣的「鄰接區」。鑒於軍艦享有豁免權,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制定目的主要是規範兩岸人民之往來,此條例所稱之「大陸船舶」應不包括中共軍艦。據此,「廈門艦」航行於國防部所公告的「限制水域」似乎不構成違法情事。
至於「馬公艦」所稱的「24海浬警戒區」是否係依據國防部的法令或海軍巡護和交戰準則指的就是「鄰接區」?筆者查詢不到相關文件資料。若依據海軍司令部發言人的說法,「24海里警戒區」指的就是「鄰接區」,但依據《公約》規定,締約國無權劃定一個24海里的警戒或安全海域。
「廈門艦」嗆「馬公艦」事件凸顯出一個問題,那就是兩岸兩軍有關國際海洋法之訓練與了解程度似乎存在差距。國防部與相關政府單位有必要研議如何強化國軍對國際海洋法與兩岸海事法規之理解,並適時修訂海軍護疆、巡弋、交戰等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