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5日 星期六

【專家之眼】解讀中共19屆中央委員會歷次全體會議公報

◆  【專家之眼】解讀中共19屆中央委員會歷次全體會議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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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解讀中共19屆中央委員會歷次全體會議公報


2022-10-15 08:21  聯合報/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中共二十大將登場,中國共產黨是否依據章程運作,將是觀察中國大陸政治脈動重要切入點。示意圖。中新社



中國共產黨已於民國一一一年(2022年)10月9日至12日召開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會後循例發表會議公報。此將為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在中國共產黨召開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前所召開最後一次全體委員會議

本次會議順利審議完成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預定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所將提出報告,再加上《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提案,前述三項文件將提請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審查與審議

掌握中國大陸政治脈動必修功課,其實就是比對解讀同類黨政會議會後所發表之會議公報,以下就是針對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歷次全體會議公報所獲結果。對於有興趣研究中國大陸黨政運行軌跡之讀者來說,下列資訊將具有相當程度參考價值。各位讀者可自相關網路資料庫中搜尋到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歷次會議公報,在此不再贅述網址。

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傅政華沈德詠李佳張敬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給予傅政華、沈德詠、張敬華開除黨籍處分,給予李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討論並通過黨的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討論並通過黨的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決定將這3份文件提請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審查和審議。習近平就黨的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討論稿向全會提出說明,王滬寧就《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討論稿向全會提出說明。

首先必須說明,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會議開始時,新任中央政治局成員尚未選舉產生,儘管依據現行《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二十三條:「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但顯然召開新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並不被視為黨的經常工作,因此最新一屆第一次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比照該屆第一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會議主持人在公報中係單獨掛名,儘管當時習近平仍具有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職務,但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公報仍是表述為由『習近平同志』主持。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亦是依據同樣原則,僅註明是由趙樂際主持。

其次就是第四次全體會議以及第七次全體會議均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二十二條:「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但是在此必須注意,此項遞補程序必須透過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議決,而不是直接自動依序遞補。

再者則是第四次全體會議以及第七次全體會議均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以及同條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由此可以確認中國共產黨依據黨內章程,完成整個黨內紀律懲處程序。

此外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第七次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事項,有特別在公報中註記:「全會決定,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於民國一一一年(2022年)10月16日在北京召開。」此因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所審議通過《關於召開黨的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未明確指示召開日期。中共中央政治局是在8月30日召開會議,決議向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提出建議民國一一一年(2022年)10月16日在北京召開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此因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九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因此連召開日期都必須通過中央委員會決議,而不能由中央政治局所決定。

政治運作中程序十分重要,中國共產黨是否依據章程運作,將是觀察中國大陸政治脈動重要切入點。儘管中國大陸政治體制是由中國共產黨「以黨領政」與「以黨領軍」,但若是詳細閱讀第二次全體會議所議決之《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第三次全體會議所議決之《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之部份內容,再加上第五次全體會議所議決《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民國一二四年(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依據中國大陸政治體制,必須透過不同程序,最後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所以相關決議都是以《建議》作為銜稱,而不是以《決定》作為決定名稱。

特別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之部份內容,在黨政體制中係屬於國務院所主導之國家機構,因此必須透過國務院體系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請其進行審議程序。同樣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之規劃案來說,亦必須透過國務院體系,最後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所以若是對照《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及國務院最後提請全國人民大會審議草案,再加上最後審議通過結果,其實應當可以理解此種黨政運作過程與結果,國務院體系以及全國人大未見得是照單全收之橡皮圖章。

最後要談政治運作,自然就要談到人事,中國大陸強調「以黨領政」與「以黨領軍」,所以在政治決策過程中,自然中國共產黨就要主導人事遴選與派任,所以在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才會特別註記審議通過中央政治局所提出擬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推薦之國家機構領導人員人選建議名單和擬向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推薦之全國政協領導人員人選建議名單;決定將這兩個建議名單分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和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主席團推薦。

政治實踐過程其實是要結合檯面上政治體制以及檯面下政治文化共同運作;吾人透過審閱前述章程與規則,對比政治決議過程,確實可以掌握理解檯面上政治體制運行軌跡;但是如何能夠理解掌握檯面下依據政治文化潛規則,經過磋商溝通政治角力過程所達成之決策結果,那就是另個研究領域所要涵蓋與探索及討論範疇


製表/張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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