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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道歉聲明比結婚啟事還要多
2021-09-19 05:36 聯合報 / 王健壯(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國民黨王育敏(左起)、游淑慧、羅智強等人,因指控蘇嘉全赴印尼圖利,被判賠兩百萬元、登報道歉。本報資料照片
十二年前,大法官六五六號解釋就以「最後手段」的定位,對強制登報道歉作出限縮性合憲解釋,但台北地院最近在蘇嘉全控告四位國民黨人士的一項判決中,不但命敗訴被告應登報道歉,且要連續三天在三家報紙刊登道歉聲明,可見地院法官不但把大法官解釋視若無物,也再次證明台灣司法未與時俱進,反而與時俱退。
北院法官更明確要求被告的道歉聲明,應刊登在三報頭版下方,篇幅高廿六公分,長卅五點五公分,亦即半版大小。依目前報紙廣告收費行情計算,刊登頭版半版廣告一次,約需一百多萬元,三報連續三天刊登三次廣告,加上另需負擔的兩百萬元民事賠償,被告將付出鉅額費用,北院法官坐在辦公室內大筆一揮,就讓被告幾乎傾盡家產,這樣的判決有誰能服?
六五六號解釋是一項充滿妥協性的解釋,它的重點包括:承認人民有不表意自由,但不表意自由卻可限縮;而強制登報道歉雖涉及不表意自由,但若道歉聲明不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即屬合憲的適當處分;更重要的是,強制登報道歉應屬最後手段,只有在加害人刊登澄清聲明或判決書部分或全部內容,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時,始可為之。
大法官這項解釋雖不盡完美,但北院法官的判決未以刊登澄清聲明或判決內容取代道歉聲明,逕行動用最後手段,讓被告自我羞辱一次猶嫌不足,而命其連續自我羞辱三次,嚴重侵犯人民不表意自由已達不可思議程度,這樣的法官不是不知不表意自由為何物,就是根本沒看懂六五六號解釋意所何指。
國家不應侵犯人民的表意自由,但人民的不表意自由,國家也不應介入而作強制性規範。法院強制人民登報道歉,並且連內容與刊登方式也強制規定,就是國家加諸人民的強制性言論,而強制性言論因為並非出於人民自願表達,其結果當然是國家或政府侵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六五六號解釋的最大敗筆,就是大法官對國家介入而加諸人民的強制性言論,未以違憲視之。
另外,六五六號解釋雖以是否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作為應否登報道歉的判準,但自我是否受到羞辱,乃是主觀認定,強制登報道歉與在大庭廣眾前道歉無異,即使道歉聲明中無一字涉及羞辱性字眼,但當眾自我否定、自我貶抑,當然就是當眾自我羞辱,可見大法官以是否涉及自我羞辱作為登報道歉的判準,也是罔顧人性尊嚴的一個敗筆。
況且,如果登報道歉具有「填補被害人損害,使其得到心理撫慰」作用,何以在比民事侵權更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判決中,並未命被告對被害人登報道歉?法院為回復加害人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損害,非要以國家強制介入的手段,侵害加害人的人格名譽作為代價?
去年三月,一位民眾因不服法院命其強制登報道歉的判決而聲請釋憲,大法官不但已決議受理,也辦過憲法法庭說明會,可見這屆大法官對強制登報道歉的看法,與十二年前作出六五六號解釋的大法官不同;但大法官究竟會作出補充解釋或變更解釋,至今未知,但可想見的是,大法官愈遲延作出解釋,類似北院法官的判決就愈多,報紙上的道歉聲明比結婚啟事也會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