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2日 星期三

葉銀華/健全公司治理 檢討法人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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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健全公司治理 檢討法人董事制度


2021-09-22 04:54  聯合報 /   葉銀華(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資管與財金系教授,最新著有「如何避開地雷股」)
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議題受到關注,ESG投資在台灣也逐漸被投資人所接受。路透



去年十一月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亞太地區十二國公司治理評分,台灣排名第四,算是史上最佳成績;但是近來該協會對台灣實際運作的評論,卻直指台灣公司治理架構「看起來像是成年人,但實際上卻是青少年」。該協會的意旨是台灣上市櫃公司已經有國外的公司治理架構,但是還未深植於企業文化中。

雖然我們不用過分關注一個協會的評比,況且公司治理架構與制度也非能以「一套適用天下」。而針對該協會提出許多值得檢討之處,亦非全盤皆然,容有討論空間。但是有關法人代表董事制度的批評,深深值得我們深思,此早就是應該檢討的陳年舊制!

我國公司法第廿七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後,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或者由其指派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這兩種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由於此條文,股東會選一個法人當董事,而法人可隨時改派代表人,這使法人代表董事就得遵循背後大股東的指示

法人代表董事制度的確被濫用今週刊引用台灣經濟新報的資料顯示,從過去三年多,共有六○四家上市上櫃公司曾經更換法人董事代表人,平均更換過二點五人次更換最頻繁者,上市公司為十七次、上櫃公司達廿三次

去年十二月我在本專欄也為文建議廢除法人代表董事制度,當時的環境是十月下旬大同公司才改選董事會與推舉董事長,結果董事長只擔任五十日,因其是以法人代表董事出任,被背後的法人改派他人補足原任期。更甚者,截至今年五月初,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不到七個月,大同公司一般董事六席(皆是法人代表),居然更換五席,在在皆顯示法人代表董事的問題

廢除法人代表董事制度,可降低影子董事的情況,讓大股東自己出任董事執行職務、承擔相關責任,而非派他人擔任法人代表董事,透過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來控制公司。特別是當董事長也是法人董事代表人,到底是該代表人代表公司,還是該法人背後的大股東?

有人提到廢除法人代表董事制度,如果遇到不適合的董事,如何處理?目前公司法有董事選任制度,就存在相對之解任作法其實,要當選董事必有持有一定的股權或有一定股權支持才能當選而且一般董事並無法單獨行使職權,必須由董事會決議再者,真的有不適合董事,由於董事是公司負責人,若有違反法規,則有相關的民事、刑事責任況且,上述不適合董事的論點,有可能是對控制股東不適合,未必不適合於公司。更進一步,若其對公司決策或營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理應留給投資人判斷,不應該成為反對廢除法人代表董事制度的理由。

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建立制衡制度,台灣應該刪除公司法第廿七條,或者至少是上市櫃公司不存在法人代表董事制度,讓台灣上市櫃公司之董事皆是自然人身分,任期為三年,不會被隨時改派補足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