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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政府有告知人民數位監控的義務
2020-05-16 23:31 聯合報 / 王健壯(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圖為示意。部分維權人士擔心,動用科技監控的同時,也會犧牲個人隱私。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政治有個特性,或說慣性:政府的權力易放難收,人民的權利難得易失;台灣這幾個月為防疫而大規模進行的數位監控,就是政治這項特性的具體案例。
公民權利因公衛危機的爆發而必須退讓,這是政府處理緊急危難所作利益衡量的結果,理所當然,也法所必然。但對前述政治特性有高度警覺意識的公民社會,卻絕不能對政府無條件賦權,放任政府的暫時權力漫無節制,坐視政府的暫時權力變成常態權力,否則,公衛危機結束後,國家必然將面臨公民自由的危機。
台灣這次抗疫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健保資料串接入出境與警政機關居家檢疫資料,電子圍籬的設置,細胞簡訊的發送,口罩實名制的執行等,都是數位監控,都侵犯了人民隱私權;但因政府數位抗疫有成,溫良恭讓的台灣人民至今無一句怨言,遑論抗議。過去聞監控而色變的人,現在嘖嘖稱奇數位監控的效果;主導數位抗疫的官員也在國際期刊發表論文進行大外宣;以色列與英國更表示想師法台灣,台灣剎那儼然變成數位監控的模範生,與南韓同樣揚名國際。
但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不同,專制政體對人民的監控是秘密進行、不受問責,民主政體卻不能如此,即使是面臨病毒浩劫的緊急危難,政府也應盡到告知人民的義務,包括告知人民:為何監控?如何監控?監控了什麼?誰來監督監控?何時結束監控?以及監控資料如何處理?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每日記者會,雖然盡到了防疫透明化的責任,但在監控透明化這項應盡義務上,卻顯然毫無作為。
換句話說,政府這次抗疫,顯現的仍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心態。緊急危難時期的政治監控,必須符合三項條件:目的限制、手段限制與時間限制,但台灣有哪個官員告知過民眾?況且,民眾有權利知道政府監控蒐集了哪些資料?以及與防疫主管機關以外的第三方,又分享了哪些資料?但台灣有哪個官員又告知過民眾這些資訊?
當政府公布鑽石公主號六十二萬民眾足跡,發送磐石號的廿四萬則簡訊時,許多人雖然驚嘆政府監控的無所不能,卻毫無警覺政府這種無差別監控的可能風險,當然,更不會有人「逆時中」質疑政府,就像疫情指揮中心的每日記者會中,至今沒有一人問過有關數位監控的問題一樣;政府可以豁免於數位監控的問責,這也是台灣防疫的另一項奇觀。
也因為政府自滿於數位監控的有效性,再加上社會對數位監控又缺乏問責,以至於即使疫情尚未結束,內政部移民署已迫不及待編列預算,以防疫為名,預備建置「旅客定位及行程分析系統」,對旅客基本資料、抵達地、行李、付款與轉機等資料,進行大數據分析,而且,資料將永久保留,不受現行法令規範。暫時權力可能變成常態權力,國外有美國九一一事件而讓政府常態性擴權的「愛國者法案」的前例,台灣這次因抗疫而使用的數位監控權力,是否會一樣變成常態權力,移民署預備建置的那套系統,就是一個檢驗標的。
更重要的是,目前疫情稍緩,不管是陳時中或是唐鳳,總該有個負責任的官員出面,向民眾完整說出台灣數位監控的故事;政府要享有監控防疫的權力,就必須先盡到讓監控透明化的義務;特別註記,這是義務。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