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0日 星期日

【專家之眼】棒子交給誰?踐踏人權的都更強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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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棒子交給誰?踐踏人權的都更強拆制度


2020-12-20 09:38  聯合報 /   曾志超/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行政院會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號稱將「棒子和蘿蔔」齊下,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可免除地方政府代拆的協調程序。本圖為拆除現場示意圖,與新聞無關。圖/本報資料照片


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 !」民國 102 年(2013年)發生大埔事件後,當年和抗議者站在一起,高喊上述口號的民進黨,捍衛反拆遷戶人權,讓人記憶猶新當其成為執政黨後,就強拆反對南鐵東移者的老房。現在更誇張,準備直接修法,可以動用公權力,恣意拆除反對都更案的建築

原來蔡英人臉書說的「」日黃花,就是昨非今是之意

行政院會17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號稱將「棒子和蘿蔔」齊下,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可免除地方政府代拆的協調程序

內政部新聞稿提到,推動本次修法的原因,係因考量臺灣位處地震帶,且歷經 921 與 0206 等重大地震災害,造成民眾傷亡與財物損失,多屬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能力不足倒塌或傾頹所致,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以加快更新腳步,避免大地震發生造成嚴重傷亡或財損。

故有意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新增第三項: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得準用建築法第 81 條規定程序辦理,免踐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前之協調程序

按照現行的規定,若要權利變換範圍內進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需履行許多程序:實施者(建商)代為拆除或遷移前,應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並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協調不成者,才由實施者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代為之;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之請求後應再行協調,再行協調不成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

未來只要是海砂屋或建築耐震不足,就可準用建築法第 81 條規定,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即可強制拆除之。然而,建築法所針對的客體是「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亦即針對有急迫危險的建築物;反觀修正草案僅需「氯離子過高或耐震能力不足」,二者危險程度顯然有明顯的差異,執政者胡亂比附援引,簡直是「竹篙湊菜刀」。

內政部統計,民國 88 年(1999年)12 月修法前的中高層建築物,約有 3.6 萬餘件。按照現在的建築標準,921 地震前興建的多數建築物,幾乎都有安全疑慮。加上對於耐震程度的判定,以內政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等規定進行初步評估,目前實務多以目測方式主觀推估,不需要進行嚴謹的破壞性測試,老舊建築很容易被判定為耐震能力不足。

修法後建商只要整合一定比例所有人的意見,套上建築物耐震能力不足帽子,就可強制拆除,輕輕鬆鬆排除反對聲浪。政府以公共安全為由,得恣意強拆反對都更者的房子,遂行剝奪的人權的行為,協助建商加速都更程序,顯有違憲之虞。

當年在野的民主進步黨,選擇與弱勢族群站在一起,強調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土地正義,反對迫遷與強拆;如今獲得政權後,卻選擇與建商站在一起,直接立法踐踏人民的權利,土地正義已經淪為口號,難道這就是民進黨所追求的「民主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