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 星期二

名家觀點/改革獨董制度 擺脫無牙老虎

名家觀點/改革獨董制度 擺脫無牙老虎


2017-06-20 02:31 經濟日報  黃日燦(本文由眾達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創所律師黃日燦口述)

台灣推出獨立董事制度多年,近來獨董改革聲浪高漲。我擔任獨董多年的心得就是「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將來出事,大股東頂多買水果來探望你。因而,再好的朋友、再多的酬勞,也要「行於所當行,止於所當止」。
其次,一家公司若未設審計委員會,最好別去擔任獨董想要加強獨董功能,一定要有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自然就進一大步。假若一家公司沒有審計委員會,獨董就是少數,在董事會上,一、二個獨董能發揮什麼功能呢,很難呀。
依現行法令,有關獨董是規定在證券交易法,獨董的權力都是證交法賦予的,公司法沒有給獨董任何額外權力。然而,證交法給的權力都在審計委員會,因此若沒有審計委員會,就像「老虎沒有牙齒」。
因此,現行的制度之下,獨董只能「自保」,難有建設性功能。看到不對的事,就只能「反對」,或「保留意見」,其他若想調查,也沒有調查權,內控內稽指揮總稽核做什麼,他若不做,也不能奈他何。
但證交法規定,許多事情第一關要先經過審計委員會;若審計委會反對,董事會就要三分之二通過且載明「審計委員會反對,但我們通過」,這就茲事體大了,因此,審計委員會才是老虎的牙齒。
另外,董事會不是天天開,建立制度很重要。如何建立制度呢?首先,要抓緊內控內稽,內控內稽做得好可以舉一反三,哪個部門犯錯,學費繳一次就好,其他部門遵照辦理。當獨董,該公司內控內稽做不好或軟弱,獨董別無選擇,就是要求加強。
我認為,總稽核這個職位,一定要審計委員會通過、獨董同意,不管原本怎麼挑,獨董要覺得他可以才行。更進一步,有些公司還可以考核、敘薪,審計委員會或獨董要有發語權
如果內控內稽可以做好,公司會出錯大概就只剩故意犯罪,以及「判斷錯誤」兩種情況;後者是遇到景氣不好,世界市場多變,有時看起來不錯的投資或買賣營業行為才會有意外,鈔票出去了回不來。
至於獨董制度應該如何改進?建議應該進一步釐清個別董事與董事會,以及董事會和公司的關係 。這些內容原本應該規定在公司法內的,但既然政府有意讓法令適用「大小分流」,也不排除可以訂在證交法之內,但無論怎麼訂,都應該在同一個法令裡面釐清。
有關董事個人、董事會運作,現有公司法在202條只列出「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著墨太少了。
有關董事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經營判斷法則,法令給的標準到底是聖人、完人,還是合理標準?若只是「求全」,大家就不敢做。但這些,我國法令從來沒討論,也沒規定
現在只有在法院判決時會參考外國立法,但莫衷一是。董事若勇於任事遇到保守法官會出事,保守董事遇到積極先進的法官,也可能有問題,法官可能會覺得董事應該更積極一點。因此,個別董事與董事會,以及董事會和公司的關係應要進一步加強釐清。
台灣現行比較有功能的獨董,是在證交法中立法,但董事會權責則訂在公司法,兩者之間就有點「脫線」之虞。總之,與董事、董事會有關的組織規範、行為準則,最好能在同一個法令裡面。

黃日燦

台灣大學法學學士、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及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執業專長為企業併購、跨國投資、證券金融、公司治理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