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名家縱論/陳冲:是你的 又不完全是你的\星期透視/王如玄:走鋼索的一例一休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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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縱論/陳冲:是你的 又不完全是你的
.星期透視/王如玄:走鋼索的一例一休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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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縱論/陳冲:是你的 又不完全是你的


2017-11-18 23:58 聯合報  陳冲

大數據代表獲利,但政府與企業蒐集數據時,若未做好個資保護,恐將激起人們為捍衛隱私權而做出反抗。圖為荷蘭資料保護局(DPA)上月警告微軟「處理使用其Windows 10作業系統者的個資,違反荷蘭資料保護法」,並提出可能會對微軟祭出罰款。 (歐新社資料照)



什麼東西是你的,又不完全是你的?這種有點繞口令的講法,其實是在說明數位經濟時代所有權的觀念。
本月初,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參與主辦一場論壇「Made in Future」,記者提到我表示「數位經濟時代,所有權的觀念改變,人們所擁有的很可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事後不少朋友質疑所有權怎麼可能不完整?
話是不錯,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長期以來,所有權被認為是一項直接、全面、排他的權利,例如你有一輛汽車,只要有牌照,個人有駕照,遵守交通規則(法令限制),就可以自由行駛(使用)、租給他人使用(收益)、更換零件或轉售(處分)。別人不能干涉。但是在數位經濟時代,這種傳統觀念,開始有所改變。媒體報導,美國電動車先驅Tesla,就於契約中要求消費者不得將購車用於ride-hailing(叫車平台),換言之,買車後想要參加Uber或Lyft的團隊,就受限制,不就是欠完整的使用收益權?
再看另一類似報導,美國有一個JD品牌的牽引機,市占率頗高,如有損壞或更換零件,以往在附近車廠維修即可,但數位時代後,因涉及內部程式及精密零件,廠商要求維修須至指定地點,非指定維修點即無法取得零件或相關軟體文件,引發不少客訴。因為牽引機的買主多為偏遠農場,指定的維修點動不動就在三百哩外,極為不便,因此美國不少農業州開始推動「有權修理」的立法(right to repair),要求廠商(尤其家電業者)釋出維修必要的零件及軟體文書。但廠商自認在數位時代,為提供最好的服務,或隨時掌握客戶使用狀態,不願接受right to repair,乃引發大規模的立法論戰。
過去廿五年來,internet深入每一家庭;過去十年來,行動裝置介入每人生活,一般消費者經驗上也發現以往「完整」的所有權可能已被侵蝕。實務上發現,當電腦急於開機使用時,突然出現操作系統強制下載更新的訊息,所有人被迫等待。在較複雜情況,甚至超過一小時無法使用電腦,所有人不禁要問自己的所有權完整嗎?(尤其是所有人滿足現狀,根本無意更新時)以往買下一項產品,該產品完全歸你控制的時代已然過去,這在智慧手機的適用時,尤為常見。
購買手機時,有時已有幾十個內建的App,有時視需要另行下載App。在前者情形,買到所有權不表示就可「直接/全面/排他」使用,例如字典的App,欲啟動時會詢問可否存取某些個人資料(幾乎都是與查生字無關的項目),如拒絕,則無法使用查字功能。如質問廠商,一定是制式回答「為提供客戶更好的服務」,或是比較法律面的答案「You are only licensed to use」,換言之,閣下只是買到一個「被授權使用」,這種所有權與傳統民法第七六五條已大相逕庭。
在法律上,業者透過契約條款當然已有完整的設計,因此這些「破碎所有權」產品的銷售,或「準強制蒐集個資」的App,在外形上皆合法,且有冠冕堂皇的說詞,例如:「以提供更佳服務為宗旨」或「禁止蒐集個資會導致硬體價格漲價」,卻未提其中有多大的商機。
消費者應該不否認經大數據分析,透過行動科技,廠商確有可能提供進一步的售後加值服務,或創造衍生商機,從而提升消費者工作效率與生活品質。但物極必反,也因此破壞所有權的完整及對個資的侵害。以往的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明顯不能因應數位社會,產官學及消費者團體宜共同研議修法,並至少引進一些補強措施。例如:消費者有權拒絕個資的存取而仍能使用App,如事後嫌服務不足,亦有權再協商;消費者購物時得拒絕「破碎」的所有權而仍可使用基本功能,並隨時有權重新加入;政府應保障消費者自由維修的權利以及獨立維修店取得零件、軟體文書的機會等等。
當然廠商的抗拒在所難免,但如不及早思考,則美國凱斯西儲大學Perzanowski教授,年初出版The End of Ownership一書中所述所有人不像所有人的現象,就是即將面對的實境。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星期透視/王如玄:走鋼索的一例一休修法


2017-11-19 00:03 聯合報  王如玄/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

一例一休再修法的「勞基法修正草案」在立院藍綠表決衝突大戰中,藍委一度攻占主席台,但受阻於民進黨立委的人海戰術,最後付委。 本報資料照片



今日勞動基準法修法的喋喋不休,不禁回想一年前的此時此刻,關心勞工事務的人,應該都有今夕是何夕之嘆。相同的場景,推動一例一休及再修法的核心價值,是否已改變了呢?
資方每次的訴求都是希望政府鬆綁法規,不要管太多,而且總是說勞動契約是勞工同意簽訂的,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政府何必介入。
但勞方通常是沒有能力和資方討價還價的,雙方並未有立足點的平等。當勞方和資方在天平的兩端時,勞動政策有兩個選擇:一是團結勞方的力量和資方協商,此時政府可以不要管太多,讓工會組織量變強大可與之抗衡;一是政府介入不對等勞資關係,透過行政手段取得勞資平衡。可想而知,資方寧願選擇讓政府介入,因為影響政府比對抗工會,容易得多。
國際勞工組織當然知道,企業為維持生存必須擁有某種程度彈性,但同時更深知景氣的循環對勞工而言,也面臨更大的風險,因此更要保護勞工生存權益(security)。為了兼顧,才有靈活保障(flexicurity)新用語。
但是,環顧國內勞動環境,在集體勞工團結權尚無法與資方抗衡之際,靈活保障的勞動政策如何實踐?基準線應該劃在何處,始能兼顧安全與彈性?需要政府更大的努力。
本次修法理由,或認為現行一例一休增加事業單位勞動成本,或認為雇主調整人力沒有彈性,甚或認為勞工希望加班多一點薪資等原因,以致必須要儘速修法。然而,這些理由站得住腳嗎?
任何政策或法案推動,應有背後的現況和成效為其依據。果如勞動部所言,民國一○六年一至八月工時平均為一六八點五小時,較一○五年同期減少一點四小時,縮減工時成效浮現,那麼,為什麼要修?又依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上述同樣時間序列的比較,平均每人每月總薪資增加二點四一%,加班費增加七點四一%,本次修法又所為何來?
眾人皆知台灣勞工薪資太低,如果容許以降低勞動成本為修法理由,那這樣的產業發展方向,不是我們要的。
台灣產業必須正視時代改變,改變經營策略,否則台灣永遠走不出新的發展方向。
法令修改也扮演著引導產業發展的重要任務。現行採「以價制量」政策,並沒有錯。這是台灣在勞資關係不甚健全下,政府保護勞工最有力的政策工具,是兼顧考量勞工休息日出勤要犧牲休假、通勤時間及時薪工作者的勞力密集度之補償。然而,這次修法,執政者捨棄一例一休的最核心價值,無疑是走回頭路。
政府修法前更該做的是,講清楚說明白。現行一例一休制度搭配二周、四周及八周彈性工時,其實已給企業運用人力空間。人民對勞動法令不熟悉,以致加深對一例一休之誤會,雞同鴨講,應澄清。
當然,勞動法令多如牛毛,現行加班費因平日、國定假日、例假日,與休息日不同計算繁瑣,試問一般人那記得住這些標準?這樣的政策如何教育民眾?這也是勞動教育迫不及待要處理的課題。
勞動基準法是法學及勞工界認為的勞動憲法,其修正的每一步都應該謹慎為之。不當的勞動彈性,其實是將勞動安全置於危險的鋼索上,走在鋼索上的修法,不僅令人膽戰心驚,更應該深遠思考的是,若有不慎從鋼索上掉落的人,政府該如何張開安全網?這是在立法院審查時,朝野應一起監督並要求行政部門說清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