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專家之眼】修《優生保健法》 要守穩本土需要與價值

◆  【專家之眼】修《優生保健法》 要守穩本土需要與價值






【專家之眼】修《優生保健法》 要守穩本土需要與價值


2020-12-10 09:52  聯合報 /   楊穎超/銘傳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衛福部與社會團體在討論《優生保健法》修法時,應考慮注意照顧弱勢、符合本土需求、著重保護小朋友的權利。圖為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衛福部將對優生保健法啟動更名與修法在修法部分,政府說因為《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6 款但書明定,終止妊娠需配偶同意權,為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因此擬修法終止此同意權,並將找支持與反對的團體討論溝通,希望取得社會最大共識

在國內西方價值至上,相關思潮卻在國際迭遭反思的大勢下,我們希望衛福部與社會團體在討論時,能考慮以下幾點:一、注意照顧弱勢;二、符合本土需求。著重保護小朋友的權利

照顧弱勢:「公約是人權主張的一種,而人權實踐的重要目的之一,是照顧弱勢、追求西方價值裡的平等在本案中,我們應該先問:誰是弱勢者?目前說法多把女權相對於父權弱勢論述拿出來用,所以出現「自己身體自己作主,別人憑什麼替你決定你身體」說法。但此說忽略了這個爭議不僅是伴侶的決定權,更重要的是胎兒生命權

論者或許認為,還在母親肚中的孩子,應稱為胚胎,他們無法思考、不可能為自己發聲,不能作為權利主體。這有點像廢死邏輯:犯罪者即便惡貫滿盈,但畢竟還是能表意、活生生的人,仍有其天賦人權,所以必須給予尊重,而受害者已經死了,權利無法行使,不在受照顧之列。

此等邏輯是否經得起台灣社會價值判斷姑且不論但由於我國民法第 7 條已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次修法意義其實也包括人權論述中的基本權衝突問題胎兒生命權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對抗。一般來說,多一個人商量,總是多給胎兒一個活下去的機會。一個是胎兒生命,一個是女性自主,哪個更弱勢?這個社會到底更該保護何者?關心此議題者不能思想怠惰到只推給父權結構

本土需求:近年來,台灣出現西方個人價值壓倒一切的聲勢,遺憾的是,連反對上述價值的聲音,也大多來自於西方宗教力量的動員。台灣社會失去了文化自信自我主張的空間。令人好奇的是,我們號稱多元社會,本土文化裡有沒有足夠的思想厚度,給許多沒那麼信教的人,發展自我看法的機會?

此外,面對少子化,西方拿不出辦法,我們社會能不能解決自己的困境相關修法其實都是給我們發展思考的機會。政府面對這些困境,必須負起責任,不能裝成一個無辜的裁判。

當然我們也不能不食人間煙火。許多支持拿掉配偶同意權的聲音,是看到一些案例,發現家庭組成分子不能盡責扮演其所被賦予的角色,這是個人主義當道下的必然發展,法律勉強這些人湊在一起,也確實有造成更多不幸的可能。但我們認為,政府角色應當要引導社會穩定的價值,在支持反對之間,用什麼理由都具有教育功能,不可不慎。修法是否仍以支持幼小生命權為主,而准許女性身體自主的例外情況出現?或許是值得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