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9日 星期二

賴英照/性別歧視的舊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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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英照/性別歧視的舊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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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英照/性別歧視的舊法新解


2021-01-19 01:43  聯合報 /   賴英照(作者為中原大學兼任講座教授)


美國有三名員工因為同性戀和跨性別的原因被解僱。他們指控僱主違反民權法禁止性別歧視的規定。

解僱同性戀的員工是不是性別歧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去年六月宣判的 Bostock 案認為是。僱主不得以性傾向的理由解僱員工。紐約時報及華盛頓郵報的評論,都以「驚訝」形容這個判決。驚訝之一,是保守的法院做出自由的判決驚訝之二,是執筆的大法官竟是川普提名的葛薩奇

葛薩奇篤信史卡利亞的文本主義。他公開稱頌史氏是法界雄獅,並坦言聽到史氏辭世的消息時哭了。他當時正在滑雪,因為淚眼模糊看不清雪道,而無法滑下山。堅定的保守派,寫出如此自由的判決,自然令人驚訝同是川普提名的寇華諾,則和保守派的阿里托分別提出不同意見書

有趣的是,判決和不同意見書都表明使用文本主義的方法,也就是法條的意涵,應以法律制定之時,公眾對法律的理解為準法官不能以判決擅自增添、刪減或更新法律的內涵。儘管宣示的方法相同,但雙方對性別歧視的意涵,卻有南轅北轍的看法。

判決認為,解僱行為只要和員工的性傾向相關,就是性別歧視。男、女兩位員工都喜歡男生,僱主不解僱女性員工,只解僱男性員工,雖然是因為員工的性傾向,但和員工的性別密切相關,法律上就是性別歧視。

不同意見書則指出,民權法制定於民國 53 年(一九六四年),不論依當時通用的字典對性別的定義,或相關州法和聯邦法的規定,以及半世紀以來的法院判決,都可以證明,立法之時社會對性別歧視的理解,是指對女性或男性的歧視而言。依文本主義的方法,性別歧視不包括對同性戀或跨性別的歧視

不同意見書進一步指出,如果僱主提供的表格劃設三個欄位:同性戀、跨性別、異性戀,請應徵者在欄位上打勾。僱主雖然拒絕僱用在同性戀和跨性別欄位上打勾的人,但只知道應徵人的性傾向,而不知其性別,如何構成性別歧視

判決則認為,應徵者必須先知道自己的性別,才能在性傾向的欄位上打勾。性傾向如何和性別分離?判決強調,法條文義才是決定的關鍵性別歧視的文義,可以涵蓋性傾向的歧視

不同意見書指出,國會依文字的通常意涵制定法律,人民依文字的通常意涵理解並遵守法律,這是法治的根本。當法律的文字意義和立法之時的社會通常理解不一致時,應以通常理解為準。本案判決是依「性別歧視」的文字意義,以民國 109 年(二○二○年)的社會主流價值,更新民國 53 年(一九六四年)公眾對法律內容的理解。判決打著文本主義的旗號,卻使用文本主義反對的解釋方法,根本就是一艘海盜船。

寇華納,性傾向的歧視必須禁止,但依權力分立的憲法意旨,必須由國會修法。事實上,國會多次試圖修法均未完成。這種情形固然顯示修法曠日廢時,但法院不能因此而代行立法權,以判決更新法律的意涵。

文本主義將法條的意義,固定在立法之時的社會理解,除非立法機關修法,法院不能因為社會觀念的改變,就以判決更新法律的內容。守成的保守派在這個基礎上和文本主義相結合。但保守與自由有時只是一線之隔。反對歧視同性戀的大法官,有些堅守法條保守的原意,有些則藉著法條文字的彈性,跳上文本主義的海盜船,航向自由這一回,羅勃茲院長也在船上